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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不能以補休替代加班工資,能不能以過節費替代加班工資?

        2021-11-18 16:27

        一、能不能以補休替代加班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要求:有下面情況之一的,用人公司理應遵循以下規范付款高過員工一切正常上班時間薪水的薪水酬勞:

        (一)分配員工增加上班時間的,付款不少于薪水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薪水酬勞;

        (二)歇息日分配員工工作中又不可以分配調休的,付款不少于薪水的百分之二百的薪水酬勞;

        (三)法律規定請假日分配員工工作中的,付款不少于薪水的百分之三百的薪水酬勞。

        社會保障部對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多個現象的建議第七十條:歇息日分配員工工作中的,先要按同樣日程安排其調休,不可以分配調休的應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的要求付款員工增加上班時間的薪水酬勞。法定節假日(元旦節、新春佳節、五一勞動節、十一國慶)分配員工工作中的,應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付款員工增加上班時間的薪水酬勞。

        根據以上要求,用人公司在歇息日分配員工加班加點的,可以以補休的方法替代加班費,可是要是在法定節假日分配員工工作中的,只有依照《勞動法》的有關要求付款加班費,而不可以補休的方法替代。

        二、能不能以過節費替代加班工資

        結合實際,有一些企業福利比較好的,過年或過節的,會發送給員工一部分過節費。

        對于此事,有的企業在節假日日分配員工加班加點的,就以已派發過節費為由,用過節費替代加班工資。實際上,這也是問題的。

        用人公司派發過節費,歸屬于企業的福利工資待遇,與員工是不是加班加點不相干。

        從法律法規的意義上講,過節費是一種承諾責任,并不是法定義務。

        而用人公司組織員工加班加點的,理應付款加班費,這也是一種法律規定付款責任。因此過節費不可以抵沖加班費。

        用人公司能不能以補休替代加班工資?雙休日日加班加點是可以以補休替代的。能不能以過節費替代加班工資?對于此事,上原文中都是有十分詳盡的詳細介紹,期待可以給您提供協助。在節假日日內分配員工加班加點,企業需要向員工付款加班工資,既不可以分配補休來替代,也不可以根據派發過節費這類的福利來替代加班工資的付款。實踐活動中,假如您有碰到相似的狀況,您可以依規向企業認為加班工資,為了更好地防止企業否定加班加點的客觀事實,您要事前搜集并儲存好有關的直接證據。假如您不清楚該怎樣搜集加班加點有關的直接證據材料,您可以咨詢一下技術專業勞動律師的建議,以更切實解決您所碰到的難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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