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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加班加點離職有經濟補償嗎?
2021-08-27 16:05
一、因加班加點離職有經濟補償嗎
勞動法明文規定以下情形下,員工有權利消除勞動合同書而且有權利獲得經濟補償:
1、未依照勞務合同承諾給予勞動防護或是工作標準的;
2、未按時全額付款勞務報酬的;
3、未依規為員工交納社保費的;
4、用人公司的管理制度違背法律法規、政策法規的要求,危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一方以詐騙、威逼的方法或是趁人之危,使別人在違反真正想法的情形下簽訂或是更改勞動合同書的;導致工作合同終止的;
6、假如用人公司以暴力行為、威協或是不法限定人身自由權的方式逼迫員工工作的,或是用人公司違規指引、強制探險工作嚴重危害員工生命安全的,員工能夠直接消除勞動合同書,不需事前告之用人公司。
二、《勞動法》有關上班時間、請假的要求
第四章 上班時間和歇息請假
第三十六條 我國工時制度 國家實行員工每日上班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均值每星期上班時間不超過四十四鐘頭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 歇息日最少確保 用人公司應該確保員工每星期最少歇息一日。
第四十條 法定假日 用人公司在以下節日期內理應依規分配員工請假:
1、元旦節;
2、新春佳節;
3、國際勞動節;
4、十一國慶;
5、法律法規、政策法規要求的別的請假節日。
第四十一條 上班時間增加限定 用人公司因為企業經營必須,經與公會和員工商議后還可以增加上班時間,一般每日不可超出一小時;因特別因素必須增加上班時間的,在保證員工身心健康的標準下增加上班時間每日不可超出三小時,可是每月不可超出三十六鐘頭。
第四十三條 嚴禁違反規定增加上班時間 用人公司不可違背公司法要求增加員工的上班時間。
第四十四條 增加施工時間的酬勞付款 有下面情況之一的,用人公司應該依照以下標淮付款高過員工一切正常上班時間薪水的薪資酬勞:
1、分配員工增加上班時間的,付款高于薪水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薪資酬勞;
2、歇息日分配員工工作中又無法布置調休的,付款高于薪水的百分之二百的薪資酬勞;
3、法律規定請假日分配員工工作中的,付款高于薪水的百分之三百的薪資酬勞。
三、不給加班工資該怎么辦
《勞動法》第44條中要求,歇息日分配員工工作中又無法布置調休的,付款高于薪水的200%的薪資酬勞。不難看出,歇息日分配員工工作中,公司能夠最先分配調休,在沒法分配調休時,才付款高于薪水的200%的加班工資。換句話說,是分配調休或是付款加班工資由公司決策。當公司可以分配員工調休時,員工理應聽從。
假如用人公司不分配員工調休,又不予付款增加上班時間薪水酬金的,依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要求:用人公司不按法律法規付款勞務報酬、加班費或經濟補償,要按50%之上100%下列加付賠償費;依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三條要求,用人公司拒不付款員工增加上班時間薪水酬金的,除在要求的時間內全款付款員工薪水酬勞外,還必須加發等同于薪水酬勞25%的經濟補償。
員工本身因對加班加點時間不滿意,對加班工資酬勞不滿意但企業沒有違法的情形下離職是沒有經濟補償的。只需企業違反規定,未付款理應支出的加班工資或者加班加點時間不合規管理就可以索取賠償金。在我國對加班加點時間、加班加點酬勞有明文規定,當企業未付款時,能夠向衛生行政部門檢舉或提到起訴。員工申訴成功后可獲得一定占比的經濟補償,前提條件是員工加班加點是強迫的而不是自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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