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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班工資一定要獨立測算嗎?

        2022-07-14 16:43

        《勞動法》第36條要求,國家實行員工每日上班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人均每星期上班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四個小時的工資制度。

        《勞動法》第44條要求,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用人公司理應按照以下規范付款高過員工正常工作時長薪水的薪資酬勞:

        1、計劃員工增加上班時間的,結算不少于薪水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薪資酬勞;

        2、歇息日分配員工工作中又無法布置調休的,結算不少于薪水的百分之二百的薪資酬勞

        3、法律規定假期日分配員工工作中的,結算不少于薪水的百分之三百的薪資酬勞。

        由此可見我國法律對加班工資的測算都做了清晰的規范,加班工資理應獨立測算,再派發給員工,不可含糊的將加班工資列入薪水中,假如公司與員工承諾每月的薪酬包括了加班工資,則因該承諾違反規定而失效。員工能通過法律制裁規定企業獨立測算加班工資。

        員工可以用什么方法討要加班工資?

        1、能夠依規申請調解、訴訟、提出訴訟,還可以協商解決。

        2、能夠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聯合會申請調解;協商不了,本人一方標準訴訟的,能夠向勞動爭議仲裁聯合會申請勞動仲裁。

        3、能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聯合會申請勞動仲裁。

        4、對仲裁裁決提出異議的,能夠向法院起訴。

        5、用人公司設立了勞動爭議調解聯合會的,可以申請有標準聯合會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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