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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禮拜天工作,加班工資如何計算?
2021-11-19 16:12
案件:員工在職人員期內,禮拜天常常加班加點,企業僅按一切正常工作中標準工資測算加班工資。
上訴人陳X自2006年6月2日起在被告X企業出任管理者,實行計時工資制,一直一切正常工作中至2013年,在職人員期內休息天日常常被分配加班加點。2012年度上訴人月標準工資:2012年1-4月1600元、5-12月1800元,加權平均值1733.33元;各月的勞動所得薪水為:1月1065元、2月1652元、3月1758元、4月1758元、5月1965元、6月1725元、7月1965元、8月2065元(含加班費100元)、9月1665元、10月1785元、11月1905元、12月1965元,年終獎金645元,累計RMB21918元(含加班費100元),該本年度上訴人月平均工資為RMB1826.50元。上訴人與被告產生糾紛案件,提到勞動仲裁,在其中一項規定為被告繳納上訴人休息天加班費RMB8064元。
法院判決書:員工具體工作中日數,扣減按照規定應工作日數及國家法定假日日數,剩下工作中日數為員工禮拜天加班加點日數。
有關被告X企業應予付款上訴人陳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3月11日止休息天加班費RMB8064元的難題。依上訴人給予的考勤表,得知上訴人在2012年1月至2013年1月期內的出勤率刷信用卡356天(實發放工資的薪水日數為371天)。上訴人給予的刷信用卡紀錄被告雖不予以認同,但因上訴人的刷信用卡狀況由被告把握,而被告未出示有關直接證據進行辯駁,上訴人給予的刷信用卡紀錄給予采納。依據上述刷信用卡紀錄,得知上訴人在以上期內法定休假日工作狀況,即2012年清明時節(4月4日)工作1天、端午(6月23日)工作1天、十一國慶(10月3日)工作1天,共加班加點3天。2012年1月至2013年1月共397天,扣減法定休假日12天、休息天113天之后,具體應工作日數為272天。由此,上訴人休息天加班加點日數為81天(356天-272天-3天,該日數指不可以分配調休的日數,相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要求,休息天分配員工工作中又不可以分配調休的,付款不少于薪水的百分之二百的薪水酬勞;法定休假日分配員工工作中的,付款不少于薪水的百分之三百的薪水酬勞。而休息天、法定休假日加班費要以月標準工資為數量測算。融合該案具體,由于被告派發給上訴人的薪水日數超過照常上班應發工資日數87天[實發放工資日數371天-(應工作日數272天+國家法定假日12天)],以月標準工資為數量測算,被告預付上訴人休息天加班費為6933.33元(1733.33元/月÷21.75天/月×87天),故被告還應付款上訴人休息天加班費計RMB5977.01元(1733.33元/月÷21.75天/月×81天×200%-6933.33元)
刑事辯護律師觀點:加班加點的日工資的測算數量應是標準工資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要求,用人公司休息天分配員工工作中又不可以休假的,付款不少于薪水的百分之二百的薪水酬勞;法定休假日分配員工工作中的,付款不少于薪水的百分之三百的薪水酬勞。此案中,上訴人的實際工資中包含企業付款的加班工資、年終獎金等收益,因而,在預估其日工資時,不可以其具體月收入為測算數量,反而是要以其標準工資為測算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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