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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樣確保懷孕期間女工的工作利益?

        2021-11-19 16:13

        1、用人企業不能以女工孕期為由減少其薪水、給予解雇、與其說消除工作或許聘任合同。

        (1)懷孕期間女工若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的規定情況的,用人公司有權利消除勞動合同書。

        (2)用人企業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41條消除勞動合同書或是停止勞動合同書時不清楚女工孕期的,應評定為違反規定消除或是停止勞動合同書。

        (3)女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6條、第37條明確提出消除或是停止勞動合同書時不清楚自身受孕的,在消除勞動合同書后,又以孕期為由請求撤消解除協議或是規定立即執行原合同書的,一般不予以適用。

        2、懷孕期間女工不可以滿足原崗位工作職責的,用人公司理應根據相關定點醫療機構提供的證實,給與緩解工作量或分配別的可以擔任的工作。

        3、對孕期7個月之上的女工,用人公司不可增加工作時間或是分配上夜班工作,并理應在上班時間內分配一定的休息日。

        4、懷孕期間女工在上班時間內進行孕期檢查,仍需記入工作時間。即是確保孕媽媽及胚胎的身體健康,理應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的需要做孕期檢查。女工孕期檢查理應按照出勤率看待,不可以按生育假、請假、曠職解決。對在生產制造第一線的女工,要相對應地降低生產定額,以確保孕期檢查時間。

        5、用人公司不能分配懷孕期間女工從業忌諱工作范疇的工作中。

        6、女工按計劃生育政策孕期,通過醫生開具證實,必須安胎歇息的,其安胎歇息的時間,依照本企業推行的病癥工資待遇的要求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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