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55-86212290
工作日 9:00-18:00
不認同工資支付表的,員工需給予反證
2021-11-19 16:12
深圳法院實例:簽名確定的工資支付表員工不認同
有關加班費難題,某家具廠遞交的有李某簽字確定的2013年7月至2015年3月《工資表》,該表記述了李某每個月的上班時間,在其中李某2014年11月平常加班加點時間為12鐘頭。李某僅確定該表派發的薪水金額,不確定記述的上班時間,合稱其上班時間實際為2013年10月1日至2013年12月15日期內每個月出勤率26天,每日8鐘頭,2013年12月16日起每個月出勤率26天,每日12鐘頭。為證實其認為,李某遞交了《績效方案及2014年、2015年春節值班安排表》、《保安排班表及企業簡介》、《來訪人員出入登記表》及2014年11月12日、2015年6月6日、6月10日、6月26日《放行條》。以上直接證據僅《放行條》蓋有某家俱公司印章,某家具廠亦僅對《放行條》給予認同?!斗判袟l》表明某家具廠在2014年11月12日、2015年6月6日、6月10日、6月26日的上班時間為11鐘頭上下。
本院認為,某家具廠與李某彼此被告方均認同李某存有加班加點客觀事實,則某家具廠做為用人公司應質證證實李某實際的加班加點時間。某家具廠遞交的2013年7月至2015年3月《工資表》上記述了張某的加班加點時間并有李某簽字確定,應視作某家具廠早已執行了有關證明責任。李某若對該《工資表》不予以認同則應給予反證。李某所上傳的《績效方案及2014年、2015年春節值班安排表》、《保安排班表及企業簡介》、《來訪人員出入登記表》均無蓋上某家俱公司印章,某家具廠對其真實有效亦予以認同,故原審法官對于此事不予以采納,合乎法律法規,該院依規應予保持。李某所出示的《放行條》表明2014年11月12日李某工作時間為11鐘頭,存有加班加點3鐘頭的客觀事實,而某家具廠遞交的2014年11月的《工資表》亦有表明李某本月平常加班加點時間為12鐘頭,故李某沒法為此證實其加班加點時間與《工資表》上不符合。
綜上所述,李某所上傳的直接證據沒辦法證明其有關認為。原審人民法院由此對某家具廠遞交的2013年7月至2015年3月《工資表》給予采納,并依據該表計算,某家具廠已全額付款李某2013年11月22日至2015年3月31日的加班費,由此駁回申訴李某訴訟請求的加班費,合乎法律法規,該院依規應予保持。
刑事辯護律師觀點:不認同工資支付表的,員工要保證充分的反證
此案中,用人公司向人民法院遞交了員工簽名確定的《工資表》用于證實員工的上班時間,但員工不予以認同。員工為適用本身見解向人民法院遞交了《績效方案及2014年、2015年春節值班安排表》、《保安排班表及企業簡介》、《來訪人員出入登記表》、《放行條》。在其中,僅有《放行條》有用人公司蓋公章,但也不能打倒用人公司遞交的《工資表》。最后,人民法院或是采納了勞動部門的《工資表》。在這里提示用人公司,只需大家有健全的管理流程,《工資表》均有員工簽名,上班時間與標準工資不會有分歧,人民法院一般會采納《工資表》上記述的內容。員工假如想打倒《工資表》,務必依規給予質證證實。之上便是對“不認同工資支付表的,員工需給予反證”的講解。存有人力資源資源優化配置艱難,請找專業的勞動法律師。
免責聲明:
本網站內容部分來自互聯網自動抓取。相關文本內容僅代表本文作者或發布人自身觀點,不代表本站觀點或立場。如有侵權,請聯系我們進行刪除處理。
聯系郵箱:zhouyameng@vispractic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