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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加班工資支付標準的相關規定

        2021-03-22 14:42

        在我國假日期間或者休息日期間,如果用人單位仍然需要勞動者正常工作,此時就需要支付和勞動者日常工資成一定比例的加班費用。那么加班費支付的標準是什么呢,很多勞動者并不了解。今天的小編將詳細為您介紹加班工資的支付標準的相關規定。

        國家規定加班費標準

        在法定節假日期間,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支付不低于勞動者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并不得以調休、補休替代。

        在休息日期間,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調休或補休的,應支付不低于勞動者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如果單位未向員工明確調休或補休時間,員工皆有權要求兩倍工資報酬。

        在工作時延長勞動時間的,應支付不低于勞動者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用人單位要求員工加班不支付加班費是違法的。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一)8小時外加點:如果安排勞動者在每天8小時之外延長工作時間的,就應該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支付加班費,即加班費不低于150%的工資;

        (二)休息日加班:如果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就應該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支付加班費,即加班費不低于200%的工資。

        (三)法定節日加班: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節,放假3天(農歷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清明節,放假1天(農歷清明當日);

        (4)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節,放假1天(農歷端午當日);

        (6)中秋節,放假1天(農歷中秋當日);

        (7)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也就是說,以上日期就是法定休假日,如果在以上日期安排勞動者工作的,就應該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支付加班費,即加班費不低于300%的工資。

        (四) 計件工資時的加班加點: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以上就是我國規定的和加班費用有關的相關標準,有需要的讀者可以了解一下。如果有勞動者加班后老板不肯支付加班費用的,可以參考以上標準,并且向專業的法律顧問咨詢,以獲得幫助,通過法律的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保護自己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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