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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法第五十條要求是啥?

        2021-03-19 14:22

        制訂新勞動法關鍵目地便是維護保養員工與用人公司的合法權利,搭建和睦勞務關系,創建一個平穩的勞動者紀律。但許多 企業或員工針對勞動法現行政策并不是很掌握,比如不清楚動擔保法第五十條要求是啥?包括什么內容?

        我國勞動法第五十條要求是啥?

        【答】:勞動法第五十條明文規定了用人公司與員工在消除勞務關系后的權利義務:
        1、用人公司理應在消除或停止勞動合同書時出示消除或是停止勞動合同書的證實;
        2、用人公司理應在消除或停止勞動合同書十五日內為員工申請辦理檔案資料和社保關聯遷移辦理手續;
        3、員工理應依照彼此承諾,申請辦理交接工作;
        4、用人公司按照此方法相關要求理應向員工付款經濟補償金的,在受理交接工作時付款; 5、用人公司對早已消除或是停止的勞動合同書的文字,最少儲存二年備查簿。

        【有關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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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照要求申請辦理離職流程兩個多月了,但企業都還沒幫我辦社保遷移辦理手續,該怎么辦?
        【回應】:依據勞動法第五十條要求,用人公司理應在消除或停止勞動合同書十五日內為員工申請辦理檔案資料和社保關聯遷移辦理手續,因此 你能規定原企業為您辦社保遷移。

        二、勞動法要求第五十要求員工理應依照彼此承諾申請辦理交接工作,但假如到辭職那一天沒人來工作交接咋辦?是不是就不可以辭職了?
        【回應】:在我國勞動法第五十條是要求員工有責任申請辦理交接工作,但假如用人公司在收到員工終止合同通告后,沒有一切行動,那麼就應當了解成沒有必須工作交接的每日任務。假如的確有每日任務必須工作交接,員工真誠提示后,就可以免去自身的義務了。因此 假如以書面形式告知30天消除勞務關系后,沒人工作交接還可以辭職。

        三、企業針對早已消除或停止的勞動者合同范本要保存嗎?必須保存多長時間?
        【回應】:依據在我國勞動法第五十條要求,用人公司對早已消除或是停止的勞動合同書的文字,最少儲存二年備查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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