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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務員可免于刑事處分后薪水怎樣發放
2021-08-13 15:42
一、國家公務員可免于刑事處分后薪水怎樣發放
《關于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免予起訴的原系國家職工的被告人羈押期間工資是否補發問題的答復》中明確提出:“檢察系統決策免于提起訴訟,就是指被告的個人行為已涉嫌犯罪,但劇情輕度,按照刑訴法的相關要求,不用判處刑罰或免于酷刑?!币蚨?,被告原系我國員工的,其關押期內的薪水不可發放。按照之上要求得知,對免于提起訴訟的被告,其個人行為涉嫌犯罪。因此,其關押期內的薪水不可發放。因此 ,你大伯的理解是不正確的,他的個人行為早已涉嫌犯罪,僅僅由于劇情輕度,才免于提起訴訟,那麼,其關押期內的薪水都不應發放。
二、懲罰后有關難題的處理
被關押期內減發和扣發的薪水、獎勵金、補貼、補助未予發放,并應依照紀律處分相匹配明確實行薪水級別。
國務院辦公廳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第八條行政單位國家公務員在受處罰期內不可升職職位和等級,在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退級、撤職處分的,不可升職薪水級別;受撤職處分的,理應依照要求減少等級。
第九條行政單位國家公務員受辭退處罰的,自處分決定起效之日起,消除其與企業的個人檔案,不可再出任公務員職務。
行政單位國家公務員受辭退之外的處罰,在受處罰期內有悔過主要表現,而且沒有再產生違法亂紀個人行為的,處罰滿期后,理應消除處罰。消除處罰后,升職薪水級別、等級和職位不會再受原處罰的危害。可是,消除退級、撤職處分的,不視作恢復正常等級、原職位。
人事部門
《關于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處理意見的復函》
人函〔1999〕17花了7天時間
一、黨政機關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員受行政部門、刑事處分的薪水解決難題
(三)被關押工作人員的薪水解決難題
黨政機關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員被關押期內停收薪水。公安機關、檢察系統撤銷案件或是檢察系統決策不給予提起訴訟及其檢察系統雖決策提起訴訟而人民法院宣告無罪的,按以下標準各自解決:嫌疑人未被收容教養或治安拘留,原企業也未給與行政部門政紀處分的,由原企業發放其被關押期內的薪水、獎勵金、補貼、補助;如未被收容教養或治安拘留,原企業給與行政部門政紀處分的,其被關押期內的薪水難題依照被取保侯審和監視居住的薪水解決方法實行;如被收容教養、治安拘留的,其被關押期內減發和扣發的薪水、獎勵金、補貼,補助未予發放。人民法院決策免于追責刑事處罰的,被關押期內減發和扣發的薪水、獎勵金、補貼、補助也未予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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