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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公務員懷孕期如何發放工資

        2021-12-08 16:38

        一、國家公務員懷孕期如何發放工資

        在懷孕期間內,實際規范如下所示:

        連續工齡不滿意2年的,按自己的薪水的60%計發;

        連續工齡滿2年不滿意4年的,按自己的薪水的70%計發;

        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意6年的,按自己的薪水的80%計發;

        連續工齡滿6年不滿意8年的,按自己的薪水的90%計發;連續工齡滿8年及以上的,按自己的薪水的100%計發。

        二、產假

        第一,保胎假,薪水依照病事假發

        保胎假是由醫師開證明,因此按病事假工資待遇發放工資。

        第二,產前假,薪水按八成發。

        孕期7個月以上,如工作中批準,經個人申請辦理,企業準許,需請產前假2個半月。一部分歸屬于地方性法規要求務必給假的狀況,企業應準許其請假,薪水依照員工過去每月實發標準工資的八成發。

        第三,產假,生育保險

        在推行生育險社會統籌的地域,付款規范按本公司上年員工月職工平均工資的規范付款;在沒有進行生育險社會統籌的地域,生育保險由本公司或企業付款,規范為女工生孕以前的基本工資和物價補貼。

        產假包含:98天 30天(晚婚晚育) 15天(孕婦難產) 15天(雙胞胎每多生一個寶寶),領生育保險。生育保險是政府補貼給公司,用于派發產假期間工資的,但它的計算方式與企業在個人社保處的審報基數相關,因此具體中的生育保險與產假工資并不相同,因此有要求:產假工資和生育保險,就高領到,簡易來說便是:

        1. 假如員工的產假工資(即員工過去每月的實發標準工資,相同)高過生育保險,那么就按產假工資發員工就OK,生育保險出來,歸公司.

        2. 假如員工的產假工資小于生育保險,那可以先按產假工資發員工,隨后生育保險出來,將與產假工資的凈額補充員工,剩余的或是歸公司.

        第四,哺乳假,六個半月依照薪水八成發,再增加期內按七成發。

        女工懷孕后,若有艱難且工作中批準,由自己提交申請,經醫院準許,需請哺乳假六個半月,薪水按員工過去每月實發標準工資的八成發,再增加期內按七成發。

        安胎期內的薪水應依照常規的要求開展派發,員工可以到醫院門診出具相對應的證實。懷孕期的別的薪水依照法律法規開展派發,如這種勞動者公司單位不予以派發的,員工還應檢舉到本地的勞動者監管部門,處理這類勞動者糾紛案的審判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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