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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公務員從刑拘后停收薪水的法律規定是啥

        2021-06-02 16:42

        國家公務員從刑拘后停收薪水的法律規定是啥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相關要求,現就國家公務員被采用強制執行措施和受行政部門、刑事處分薪資待遇解決相關難題通告以下:

        國家公務員被采用強制執行措施和受行政部門、刑事處分的薪資待遇解決

        (一)國家公務員被取保侯審、監視居住、刑拘、拘捕期內,停收薪資待遇,按自己原標準工資的75%計發生活費用,不測算參加工作時間。經核查核查,公安部門撒案或檢察院不起訴或人民檢察院宣告無罪、免于刑事處分,未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所、收容教養、治安拘留,且未受處罰的,修復薪資待遇,減發的薪水給予發放,被采用強制執行措施期內測算參加工作時間。

        (二)國家公務員被刑拘在逃或批捕在逃的,停收薪資待遇。

        (三)國家公務員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所、收容教養和治安拘留期內,未被辭退的,停收薪資待遇,按自己原標準工資的75%計發生活費用,不測算參加工作時間。滿期后的薪資待遇,依據所受處罰相對應明確。

        (四)國家公務員遭受刑事處分,處分決定行政機關并未做出辭退處分決定的,從人民檢察院裁定起效之日起,撤銷原薪資待遇。

        (五)國家公務員遭受刑事處分,經重審宣告無罪或免于刑事處分,原辭退處分決定被撤消,不會再給與處罰的,從處罰變動的次月起修復薪資待遇。原判期內和刑罰執行結束至辭退處分決定被撤消期內,被停收的薪水由企業發放。做到國家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之前,原判期內和刑罰執行結束至辭退處分決定被撤消期內測算參加工作時間。

        (六)國家公務員遭受刑事處分,經重審宣告無罪或免于刑事處分,原辭退處分決定被變動的,依據變動后的處罰相對應明確薪資待遇,從處罰變動的次月起實行。原判期內和刑罰執行結束至辭退處分決定被變動期內,被多減發的薪水由企業發放。做到國家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之前,原判期內和刑罰執行結束至辭退處分決定被變動期內測算參加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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