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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工生病合同到期也要付醫補

        2022-09-15 14:49

        員工由于生病休醫療期,公司卻以醫療期完畢為理由要和員工勞動合同解除,在拒絕調解的情形下員工報請了訴訟,規定公司撤銷所做出的醫療期停止確定,延期勞動合同書或是付款對應的醫療補助金。我國四達勞動爭議調解中心權威專家范金遠侓師表明,在醫療期限內勞動合同期限期滿但被依法順延至醫療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時員工需要付款醫療補助費也是有法律規定的。

        1995年7月,大學剛畢業的余先生被勞動派遣某企業工作中。2004年12月,余先生與該企業立即簽訂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為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止,崗位為北京市銷售總監,每個月工資為1萬余元。

        2006年11月23日,余先生患病進到醫院檢查,后復確診為“焦慮抑郁癥”,以后他一直請病假休醫療期,企業每個月按北京最低工資的80%向余某支付工資。2007年7月,該企業通知函余先生其醫療期為6月,并將在2007年5月23日期滿,彼此勞務關系也將在該日期滿停止。余先生接到企業的醫療期停止通知單后數次與企業商議延長醫療期事項,彼此無法達成一致。

        接著,余先生向勞動爭議仲裁聯合會提到訴訟,規定撤銷公司并對所做出的醫療期停止確定,延期勞動合同書至2008年11月23日,付款未休年假薪水,與此同時,明確提出如撤銷公司并對所做出的醫療期停止確定,延期勞動合同書至2008年11月23日的投訴要求不會被適用得話,應裁定企業向付款六個月薪的醫療補助費6余萬元。

        通過仲裁委協商,企業完全同意再付款余某5萬余元,余先生不會再追責企業其他責任。

        范金遠律師介紹,本案件中主要包括到余先生勞動合同期滿是不是還應付款醫療補助金的法律風險。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要求:“職工生病或是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聯合會確定不可以從業原工作中、也無法從業用人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關系的,用人公司應按照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送給等同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另外還應發放不少于六個月薪的醫療補助費?;即蟛『筒恢沃Y還應提升醫療補助費,患大病的提高一部分不少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不治之癥的提高一部分不少于醫療補助費的100%。”

        《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要求:“職工生病或是非因工負傷,合同到期勞動合同解除的,用人公司理應付款不少于六個月薪的醫療補助費;對患大病或不治之癥的,還應適量提升醫療補助費?!辈浑y看出,余先生在合同到期勞動合同解除時,有權要求該企業付款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午報新聞記者 閔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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