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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中的用餐時間都是上班時間!也是有薪水
2022-09-02 16:27
用餐時間究竟是否算是上班時間?一個普通的員工王某就在那和部門解除勞動關系后,把這個疑問帶了法院。11月1日,江蘇蘇州市虎丘區法院一審判決:員工在每星期工作中40鐘頭以外的加班時間里的用餐時間,理應測算為上班時間,并應付款對應的加班費。
王某是異地來蘇州市的流動人口,2004年10月,王某進到東盛精密機械制造(蘇州市)有限責任公司工作中,并與企業簽訂歷時一年的勞動合同書。2005年2月后,因為工作需求,除開一個小時的用餐時間外,王某經常每天都要在公司上班11小時,企業付了他每天3個多小時加班工資。自此,企業以王某瞞報或編造客觀事實,不服從工作安排為理由,進行了與王某提早解除合同的決策。
王某心里甚為高低不平。感覺幾個月來他每天長期工作,哪怕是吃飯的時候還在擔憂工作中,這一用餐時間應當算是上班時間補領加班費為他,于是他就提交了勞動爭議仲裁。8月30日勞動爭議仲裁聯合會做出裁定,駁回了王某的投訴要求,王某不服氣,一紙訴狀把企業告到了法庭,規定補領加班費553.92元。
案件分析報告:
法庭上王某和公司就員工用餐時間是否應該算是上班時間,進行了唇槍舌劍。王某覺得他的用餐是在作業半途所進行的,盡管她在用餐,可是在這期間設備一直在運行,用餐后他工作量毫無疑問便會增加,因而用餐時間當然應當算是上班時間。而企業卻認為王某這樣的說法并沒有法律規定。
人民法院通過案件審理后認為,依照勞動法律法規要求,員工每日工作8鐘頭、每星期工作中40鐘頭。在這段時間的用餐時間是不是測算為上班時間,未有法律法規,因而法院對王某認為在這一的時間內付款加班費請求無法適用;但是員工在每星期工作中40鐘頭以外的加班時間里的用餐時間,依照勞動法律法規要求,從維護職工合法權利原則考慮,該用餐時間理應測算為上班時間,并應付款對應的加班費。由此,判決企業付款王某從2005年2月至5月每星期工作中40鐘頭以外的加班時間中,用餐時間的加班費150元。
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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