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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未竣工即搬家具,工人墜樓身亡義務應該如何區劃
2022-09-01 17:14
房子未竣工即搬家具,工人墜樓身亡義務應該如何區劃
建筑工程公司本解決修建房子的工程施工及安全承擔,在未做工程驗收、投入使用,且沒有安裝樓梯防護欄的情形下即容許居民進到施工工地搬運家具,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對工人跳樓身亡有一定過失,應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個人勞務關系中的賠償責任】個體中間產生雇傭關系,勞務一方因勞務公司造成他人的損害,由接納勞務公司一方承當賠償責任。接納勞務公司一方承當賠償責任后,可向有有意或是過失的勞務一方追索。勞務一方因勞務公司受到侵害的,依據彼此各自過失承擔法律責任義務。
勞務期內,因第三人的個人行為導致勞務一方的損害,勞務一方有權利要求第三人承當賠償責任,也有權利要求接納勞務公司一方給予補償。接納勞務公司一方賠償后,可向第三人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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