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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節假日日加班加點調休代替不了三倍工資

        2022-08-31 16:10

        據4月28日《江蘇工人報》報導,日前,南京勞動爭議仲裁組織調解一起涉及到法律規定節日加班加點酬勞的爭議案子。成都某電子科技公司今年過年假期期內分配員工王某加班加點5天,主要包括3天法律規定假期日。假后,企業多給王某分配調休3天,并沒有按規定給其發加班費。因此,王某將所屬單位訴之市勞動爭議仲裁組織。結論,經仲裁庭協商,雙方當事人達成共識,由電子科技公司一次性支付王某新春佳節3天法律規定假期日加班費340元。

        可以說,這一起既一般,又有代表性的實例?,F階段,也有不少公司對員工在法定節假日加班加點應占有的支配權存有錯誤觀念,把歇息日和法定節假日混為一談,一律分配調休了之。有的還振振有詞:《勞動法》有精神,企業因生產制造特性不可以分配勞動者在歇息日休息的,能夠推行其它工作和歇息方法,既能分配調休。但實際上,《勞動法》的奮斗精神僅限歇息日,不包含法定節假日。在歇息日加班加點與在法定節假日加班加點是不一樣的定義。前面一種,主要指“雙休日日”,后者是指元旦節1天、新春佳節3天、五一勞動節3天、十一國慶3天暑假,其工資待遇擁有標準差別,定義既不能搞混,更不可調包。

        《勞動法》要求:“用人公司在法定節假日,必須安排員工假期。”“法定節假日分配員工的工作,付款不少于的工資300%的工資報酬。”換句話說,在法定節假日,要不分配職工休假,要不分配員工加班加點,付款3倍薪水,并沒有第三種選擇,且不存有調休一說。以調休替代300%加班費的處理方式,是違紀行為。原理很粗淺,由于法定節假日具備獨特性。在法定節假日分配員工加班加點,會嚴重影響員工歇息,而且還會使員工錯過了特殊價值的精神文化生活以及其它社會實踐活動,這都是調休無法挽回的。

        針對法定節假日加班加點不能調休的法律規定精神實質,我們應該處心積慮地宣傳策劃,要讓每一個管理人員都牢記在心,務必閱簽。要讓每一個員工都清晰明確,當心被欠佳老總坑騙。而要保證這項規定的認真落實,最重要的還要靠有關執法機關做好職工的“守護神”,依法辦案,進一步監管,超強力法律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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