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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年以前工傷致殘賠付,再要求賠付是不是獲適用

        2022-08-29 17:02

        35年以前工傷致殘賠付,再要求賠付是不是獲適用

        能夠要求再度賠付,能賠付。

        依據最高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要求,超出明確護理限期、輔助器具費給付期限或是傷殘賠償金給付期限,賠償權利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再次給付陪護費、輔助器具費或是傷殘賠償金的,法院予以審理。賠償權利人須經再次醫護、配置輔助器具,或沒有勞動能力和收入來源的,人民法院應當栽定賠償義務人再次給付各項費用五至十年。

        《工傷認定辦法》第五條用人公司未在規定時限內明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員工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產生之日或是被確診、鑒定為職業危害之日起1今年年底,能直接依照本辦法第四條要求明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四條員工產生事故傷害或是依照職業病防治法要求被確診、鑒定為職業危害,所屬單位應當在事故傷害產生之日或是被確診、鑒定為職業危害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明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遇突發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允許,申請辦理期限可以稍微增加。依照前款規定應向省部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明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依據屬地原則應向用人公司所在城市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明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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