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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年工傷待遇不確立 今時上法院終獲賠付

        2022-03-11 15:19

        十五年前因工負傷,為享有工資待遇無可奈何上法院,日前,四川瀘縣人民法院結案了這起工傷事故索賠案,四川省自貢輕工業鑄造廠(下稱鑄造廠)員工黃培珍終獲賠付67,821元。

        1988 年10月29日,黃培珍在工作上負傷,醫藥費由公司費用報銷。1991年10月7日,鑄造廠做出“有關黃培珍責任事故的處理決定”,以后,鑄造廠對該安全事故的處理決定是:按退休金派發,所需醫療費用按實費用報銷,將來再解決。彼此具體是按此實行。至2001年7月,鑄造廠共為黃培珍費用報銷醫療費用3余萬元。 2001年8月,鑄造廠因改制停收黃培珍的薪水,與此同時停報醫療費用計2,187元。黃培珍因此多次向鑄造廠相關工作人員體現,規定處理其醫療費報銷問題及工傷待遇問題。相關工作人員回應領導集體科學研究后一次性解決。2002年3月8日,黃培珍向鑄造廠申請書處理無果,于4月15日向瀘縣申請勞動仲裁。該聯合會授權委托瀘縣工作評定聯合會對黃培珍的殘廢水平開展評定為五級。2002年11月5日,瀘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超出時效性為由,駁回申訴黃培珍的投訴要求。黃培珍不服氣向法院起訴。

        人民法院審判覺得:上訴人黃培珍做為被告方鑄造廠的員工,因工負傷,理應享有工傷待遇。雖然上訴人責任事故產生在 1988年,但其工傷待遇一直未獲得解決,被告方只按彼此協議書承諾向上訴人派發退休金和按實費用報銷醫療費用,與此同時還確立之后要對上訴人的工傷待遇開展解決。彼此產生異議,上訴人申請勞動仲裁未超出時效性,依據被告方公司將要解散的具體情況,可對上訴人的工傷待遇開展一次性解決。遂裁定被告方計付上訴人一次性醫療費用、殘廢補助費、殘廢慰問金、醫療補助費總共67,8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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