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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調休不可以替代法律規定請假日加班費的付款

        2022-05-07 16:59

        [案件介紹>

          2003年6月,在上海市寶山區某外資企業廠打工賺錢的胡先生,向上海市寶山區勞動爭議仲裁協會申請勞動仲裁,規定其所屬加工廠付款其2003年4至5月份歇息日和“五一節”加班加點的薪水。在仲裁庭審中,廠家委托代理人辯稱,:歇息日和“五一節”加工廠盡管分配胡先生加班加點,但以后已所有分配其調休,加工廠不用再付款胡先生加班加點的薪水。結果,上海市寶山區勞動爭議仲裁聯合會適用胡先生規定加工廠付款“五一節“加班費的要求,不兼容胡先生規定加工廠付款歇息日加班費的要求。

        [分析> 上海市寶山區勞動爭議仲裁聯合會的裁定是合理的。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要求:歇息日分配員工工作又不可以布置調休的,付款不低于薪水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酬勞;法律規定請假日分配員工工作的,付款不低于薪水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酬勞。

          《勞動部關于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勞部發[1997>271號)第四條的要求:歇息日分配員工工作的,應最先分配調休,不可以調休的,則應付款不低于薪水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酬勞。調休時間應相當于加班加點時間。法律規定請假日分配員工加班加點工作中的,應此外付款不低于薪水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酬勞, 一般不分配調休。

          依據上述要求,加工廠分配胡先生歇息日加班加點,不付款加班費只分配調休的作法,是合乎法律法規的;但“五一節“(法律規定請假日)分配胡先生加班加點,不付款加班費而分配調休的作法,不符法律法規,侵害了胡先生依規領到加班費的合法權利。因此上海市寶山區勞動爭議仲裁聯合會的裁定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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