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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單位不得隱性克扣員工工資

        2021-05-12 15:57

          核心內容:房地產要價被調控,作為房地產公司的銷售人員的張某面臨窘境:公司礙于高額經濟補償便對其采取了隱性辭退。針對用人單位的這一做法,勞動法是否有法規規定?如何適用?勞動法小編為你整理回答。

          張某是一家房地產公司的銷售人員,當初與公司的勞動合同中約定,月工資為4000元,另加提成。從去年開始,隨著國家房價調控政策的進一步顯現作用,公司的樓盤銷售量出現了大幅滑坡。公司遂打算辭退員工,但礙于高額經濟補償便采取了“隱性辭退”:讓我和另外一些銷售員回家待崗,每月只發600元生活費,借此逼迫我們自己辭職。請問,公司這樣做合法嗎?

          答:該公司雖可以讓員工待崗,但不能讓員工的工資“縮水”?!秳趧臃ā返?0條規定:“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薄豆べY支付暫行規定》第15條也指出:“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p>

          上述規定表明,用人單位必須按照法定或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無條件地向員工發放全部工資,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借口加以克扣。同樣,安排工作與否,是公司份內的事,與員工無關,其無權以此克扣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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