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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石林22解除合同經警訴訟請求加班工資未果
2022-04-27 16:27
昆明石林22解除合同經警訴訟請求加班工資未果
2009年12月8日,云南石林縣法院對高健等人訴石林天合煙草復烤有限責任公司勞務糾紛22案開展判決,宣判駁回申訴高健等22人的訴請。
1998年,天合企業為了更好地安保的必須,聘請了高健等數十人們在安全保衛部工作中,經學習培訓出任經濟發展警察,關鍵承擔企業的安保。依照相關要求,企業每一年與聘請人簽署了勞動合同書,2008年9月30日勞動合同到期。2008年8月,企業征詢每個被聘請人的建議,若想要續簽合同的企業將與其說續期勞動合同書。高健等22人確立表明不肯續簽合同,因此,企業于2009年9月1日,向高健等人下達了“云南公司單位停止(消除)勞動合同書通知單”于2009年9月30日停止了彼此的勞動合同書,并按有關要求向高健等人派發了勞動合同解除的經濟補償金。
后,高健等以企業未按照規定為其選購有關社保、未按照規定向其付款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和增加運行時間的加班費為由,向石林縣勞動爭議仲裁協會申請勞動仲裁。2008年12月,石林縣勞動爭議仲裁聯合會裁定:一、由天合企業為高健等人補買每個人自參與工作中時起,至2005年12月期內的社保。二、駁回申訴高健等規定企業按照規定向其付款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和增加運行時間的加班費的要求。高健等不服氣該仲裁裁決的第二項向石林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石林人民法院經審判覺得:最先,高健等從業的是安保工作,其職位的多樣性和作業的特性影響了其擔任的屬非生產性不定時工作制,不太可能推行與生產經營性職位同樣的作息制度。依據勞部發(1996)22號文檔和云勞社會工作者時審通(2008)4號文檔均確立,在香煙系統軟件內部結構非生產性職位可推行不定時工作制。社會保障部勞部發[1995]309號《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7條,“經準許實施不定時工作制的員工,不會受到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要求的日延長性時間規范和月延長性時間規范的限定”,及其《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第四款“不按時工資制度的員工,不實行以上要求”的規定,推行不定時工作制工作人員不實行加班費。故高健等人的認為不符法律法規的要求。
第二,有關法律規定節假日加班的問題,經審核查清,企業一般都分配其調休和輪休,無法分配調休、輪休的也下發了加班費,很多年來被聘請人也都未提起過質疑,并準時領到了加班費或開展了調休,現從工作表和加班費頻道中沒法區別加班工資的特性,所以明確提出企業沒有付款過加班工資和其沒有體驗過調休或輪休的認為與客觀事實不符合。
第三,高健等遞交的直接證據不可以證實其自參與工作中到被辭退長達多年的時間實際有多少天加班加點,應補充是多少加班費。其僅按一年之中有幾個禮拜,有幾日屬國家法定假日測算自身一年有122天在加班加點的認為不可以創立。
第四,高健等遞交的考勤統計表表明其每天在公司上班,但其又遞交了自身請假的統計分析表,所以遞交的直接證據互相分歧。
綜上所述,石林人民法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九條、最高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十七條、《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第四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零七條之要求,做出如上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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