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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傷事故豈可隨意評定 一安全生產監督濫用權力行政部門遭輸了官司

        2022-03-11 15:19

        江蘇省淮安市楚州區安全生產管理管理處(通稱“安全生產監督”)在評定環節中,濫用權力確定,被公司狀告法院。近日,這起在本地備受關注的刑事案件,由淮安市初級法院依規做出終審判決:駁回申訴第三人朱某起訴,保持楚州區人民法院撤回被告方安全生產監督做出的《工傷認定證明》的一審判決。

        淮安市鎮淮建筑工程公司(通稱“鎮淮企業”)于2001年3月招標修建楚州區淮城鎮回龍住宅小區5號院工程項目,2002年2月,該樓主體結構竣工,鎮淮企業新項目部下該樓一部分涂刷工程外包給許某的瓦匠組。許某自主機構工作人員工程施工,徐楊鄉農戶朱某也隨許某質量。2002年4月9日中午5時左右,朱某在裙樓二層涂刷柱梁時不小心跌倒,至右腎開裂,行摘除術。事故發生后,鎮淮公司組織工作人員對安全事故實現了調研。鎮淮企業、楚州區施工局和楚州區建委將相關原材料逐步匯報給楚州區安全生產監督。同一年5月27 日,傷員徐壽付也向安全生產監督提交評定工傷事故的申請辦理。同一年7月2日,安全生產監督依據楚州區施工局的調查研究報告及自主調研朱某等人的原材料,做出《工傷認定證明》,結果為:朱某是在工作時間,在崗位上因工作不小心等因素導致右腎摔裂流血摘除,朱某本次受傷應確認為工傷事故。同一年11月19日,鎮淮企業在楚州區訴訟時,才獲知安全生產監督已做出《工傷認定證明》。

        2003年1月13日,鎮淮企業向淮安市楚州區法院提出訴訟,以朱某系許某一人聘請,與企業不會有勞務關系,安全生產監督的行政確認無客觀事實根據和違背法定條件為由,要求撤消安全生產監督做出的《工傷認定證明》。

        3月10日,楚州區法院公布開庭審判了本案,查清客觀事實后,依規裁定撤消安全生產監督做出的《工傷認定證明》。判決后,第三人朱某不服氣,起訴至淮安市初級法院。

        二審人民法院覺得,安全生產監督出示的工傷申請證實,危害被告方的權利與義務,合乎可訴行政主體的法律特征,鎮淮企業為此不服氣并在法律規定提起訴訟期內提到行政訴訟法,法院原則上審理;安全生產監督在工傷申請全過程中對鎮淮企業與許某瓦匠組中間關聯、瓦匠組內部結構關聯及朱某與瓦匠組中間關聯沒有梳理狀況下,評定朱某與鎮淮企業中間產生并做出工傷申請,該行政主體評定客觀事實不清,關鍵無證據。一審法院判決書撤消是合理的,朱某的上訴理由及上訴請求無法創立,遂依規做出駁回申訴的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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