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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薪水中扣減質保金的個人行為,可用實體替代薪水嗎

        2021-10-14 16:15

        一.可用實體替代薪水嗎

        不可以以實體替代薪水

        有一些公司以經濟效益不太好為由,用公司產品替代工資發放給員工,美名其曰擴張品牌宣傳力,提升企業產品銷售總額。這類行為比較嚴重違背了《勞動法》,《勞動法》及其社會保障部頒發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中有明文規定,薪水應該以現金方式按月付款給職工自己。不可以實體及商業票據取代貸幣付款。在這兒,法律法規對薪水的付款的方式是十分明確而確實的,沒有一切除外標準,因而,公司需要以現金方式付款員工薪水,任何理由以物品或商業票據付款薪水的行為全是非法的。

        二.薪水中扣減質保金的個人行為

        據統計,現階段許多公司都是那樣一條約定俗成的要求,便是在員工的薪水中扣去一定百分比的“質保金”,年終考評假如員工達標則退還擔保金,假如員工不可以通過培訓則不予以退還擔保金。這類作法表層看起來好像有理有據,擔保金好像是使員工認真工作的一個方式,實際上,這類行為既違背了勞動合同書,又觸犯了《勞動法》的相關要求,侵害了員工的合法權利。

        《勞動法》中明文規定,勞動合同書依規簽訂具備國家法律約束,被告方需要執行勞動合同書規范的責任。簽訂勞動合同書理應遵循公平自行標準,用人公司與員工在協商一致的根基上簽署勞動合同書,一方不可額外其他標準。1994年3月社會保障部、國家公安部、全國總工會曾協同下發通知,明確指出,公司不能向員工扣除貸幣、實體等做為“進廠保證金”和“風險金”。一些公司盡管在與員工簽署勞務合同時,沒有扣除風險抵押金,但之后強制從薪水中扣減質保金的作法,便是一種變向扣除風險抵押金的作法,是違規的,這類行為根本是損害員工薪水權的個人行為。假如用人公司把不法亂扣員工薪水稱作是公司規章制度,實際上是一種狡辯,是沒有一切法律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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