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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的什么個人行為歸屬于“無端托欠”員工薪水的個人行為?

        2022-02-28 16:26

        1994年原衛生部政策研究室下發的《關于〈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勞辦發[1994]289號)中要求,“‘無端托欠’應解釋為,公司單位無書面通知在要求時間段內故意不付款員工薪水。”1995年原衛生部公布的《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中要求,“‘無端托欠’通常是指公司單位無書面通知超出要求付薪時間未付款員工薪水。”與此同時還規范了不屬于“無端托欠”員工薪水的幾類狀況:(1)公司單位碰到非人力資源能夠抵觸的洪澇災害、戰事等緣故,沒法準時付款薪水;(2)公司單位因企業經營艱難、周轉資金遭受危害,在征求本企業公會允許后,可臨時推遲付款員工薪水,推遲時間的最多限定可由省、自治州、市轄區工作行政機關依據全國各地狀況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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