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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工資支付發生爭議由誰舉證

        2021-03-22 14:42

        現實中有的單位按月發工資,有的單位好幾個月發一次,有的甚至大半年才發一次。那么,到底工資應當如何支付呢?一直以來工資都是廣大勞動者最關心的問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難免因為工資問題發生糾紛,那么,因工資支付發生爭議由誰舉證?律師 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介紹詳情。

        一、工資應當如何支付

        按照我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應該直接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如果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可以由勞動者委托的親屬或者其他人代為領取。用人單位也可以委托銀行代發工資,給勞動者辦理銀行卡或存折,將勞動者的工資直接轉到勞動者在銀行的存折賬號上。

        不管用人單位采取何種方式,都必須將工資直接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在我國就是指人民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如果勞動者是跟著包工頭出來干活兒的,勞動者應該知道:自己是和用人單位(承包建筑工程的公司、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形成勞動關系,而不是和包工頭個人形成勞動關系。

        用人單位不能直接將勞動者的工資支付給包工頭,再由包工頭支付給勞動者,也不能克扣或者以其他形式如提供產品等來代替,這些形式是非法的,用人單位還應當向勞動者承擔支付工資的責任。不能讓用人單位將工資發給包工頭之后再發給自己。如果包工頭和用人單位把錢結清了之后,帶著錢逃跑了,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再給他們支付工資,不用到處找包工頭。

        二、因工資支付發生爭議由誰舉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三條,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舉證責任應當根據不同情形,分別確定:

        1、用人單位需要就勞動者已領取工資的情況進行舉證;

        2、用人單位延期支付工資,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是無故拖欠工資的,用人單位應就延期支付工資的原因進行舉證;

        3、勞動者主張工資標準高于勞動合同約定或已經實際領取的工資數額的,勞動者應就其主張的工資標準舉證;

        4、因用人單位降低勞動合同約定報酬標準發生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5、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約定傭金提成在貨款收回后才支付的,勞動者對貨款已收回承擔舉證責任;

        6、勞動者主張加班工資的,需要就加班事實承擔初步舉證責任,一旦勞動者舉出一定初步證據(即便該證據存在一些瑕疵),用人單位需要舉出反證。

        綜上可知,因工資支付發生的勞動爭議中,舉證責任該如何分配不可一概而論,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區別對待。勞動者只有在了解相關舉證責任分配方式后,才能有的放矢地調整策略。如果勞動者不知道怎么追索工資,最好請網站的專業律師協助解決,免得辛辛苦苦賺來的血汗錢打了水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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