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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協議不可以增加到領域范疇
2021-09-22 16:15
文秀曾在某大型商場一家體育文化服裝經銷店做店家,對該文體用品的拿貨、營銷渠道十分了解,手上也有一些大顧客的聯系方式,算得上了解了企業許多商業機密。上年3月,文秀攢可以了一筆錢,也找了托關系,想自身開一家休閑服裝店鋪,可剛擁有這種念頭,她禁不住擔憂起來:兩年前,她與企業簽署了一份競業協議協議書,協議書承諾,假如她離開企業,2年內不可從業有關領域,不然須賠付企業十萬元。休閑服裝和體育文化服裝都歸屬于服裝業,文秀有點兒拿不準想法,假如強制辭職開實體店,很有可能遭遇起訴,倘若不開實體店,又怕錯過自己做生意的機遇。
分析:競業協議責任的設置是不是有效,需看員工與集團公司的彼此權益,要限定在有效的范疇內,才可以被授予法律認可。文秀與企業簽署的協議書是合理的,最少在2年內,她不但不可以開經銷店賣文體用品,去相近的門店打工賺錢也算毀約。但是,她假如運營休閑服裝,也不受此合同的制約了。她徹底不必擔心遭遇起訴。
競業協議的標準不可以擴至行業領域,在商品經濟愈來愈細的今日,太過嚴禁會損害到員工的生存權。無論怎樣說,競業協議并不是迫使員工改行。(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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