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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競業協議的行為主體范疇

        2021-09-18 16:31

        競業協議的同業業務嚴禁責任,法律法規是有明文規定的。殊不知競業協議必須員工信息保密的行為主體信息內容范疇卻并沒有確定的判定規范。一般覺得競業協議限定的行為主體信息內容標準是有程度的。僅有公司耗費大量的人力資源、物力資源所研發的商業機密(實際包含特有技術性、財務報告、品牌策劃、重特大管理決策、關鍵融資計劃等)、運營經濟效益、業務流程關聯等信息內容,才算是競業協議的動機,不可以把一般的信息資訊、專業知識技術和經歷做為限定目標。國家科技部《關于加強科技人員流動中技術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見》第七條第二款要求:“竟業條文一般應包含竟業的主要范疇,但與竟業內容有關的商業秘密已為群眾所悉知,或是已不可以為本企業產生資金權益或核心競爭力,不具備應用性,竟業條文自主嚴禁?!本唧w說來,競業協議限定的數據范疇應當合乎下列標準:

        (1)非公知的市場信息。公知的一般信息資訊、專業知識、專業技能與領域工作經驗歸屬于全部企業登記的公共資源網,每一個企業登記都公平的具有運用的支配權。若將此作為競業協議的范疇,顯而易見不合邏輯。僅有公司獨特的為外部所不曉的信息內容,公司才必須做為競業協議多方面限定。

        (2)具備同行業競爭優點的信息內容。具備同行業競爭優點的數據又主要表現為產權人實行了避免競爭者獲知的一定對策,對產權人具備非常的應用性,能為產權人實際的運用,而且能為產權人產生資金收益的實用信息。而相比于競爭者并無核心競爭力,且在競爭者獲知以后并不對產權人造成其他危害的信息內容自無作為競業協議多方面限定的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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