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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中秋節加班工資如何計算

        2021-03-22 14:41

        一、中秋節加班工資如何計算

        2020年十一國慶、中秋佳節將連在一起放,10月1日至8日放假了補休,共8天。9月27日(星期日)、10月10日(周六)工作。

        另外,國家人社部就2020年十一國慶、中秋節假期加班費測算難題開展確立。

        1、10月1日至4日,用人公司分配員工加班加點的,應按不少于薪水的300%付款加班費酬勞。

        2、10月5日至8日,用人公司分配員工加班加點的,先要分配調休;不可以分配調休的,應按不少于薪水的200%付款加班費酬勞。

        3、在10月1日至8日期內,用人公司未分配員工工作中的,按原來薪水計發方法解決。

        二、企業可否以獎勵金替代加班工資

        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獎勵金和加班費盡管同歸屬于職工薪酬的組成一部分,確是2個特性徹底不一樣的定義。

        加班費是推行規范上班時間規章制度和經準許推行綜合性測算施工時間工時制度的公司,依照法律法規向員工付款的增加上班時間的薪水酬勞。

        獎勵金是用人公司付款給員工的超量勞務報酬和降本增效的勞務報酬。包含生產制造獎、節省獎、勞動者競賽獎、獎賞薪水和業務流程抽成等。

        加班費是法律規定的,只需員工有加班加點,用人公司就理應依照相對規范付款加班費。而獎勵金歸屬于用人公司的管理權范疇,用人公司能夠依據本企業的生產運營特性和經濟收益,獨立明確獎勵金的派發是否。

        因而企業以派發獎勵金為由,不給員工派發加班費的作法是違反規定的。

        換句話說,加班工資和獎勵金是不可以互相替代的,另外,針對加班費的付款規范,《勞動法》第四十四條也作出了明文規定,下列狀況用人公司理應依照規范付款加班費:分配員工增加上班時間的,付款不少于薪水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薪水酬勞;法定節假日分配員工工作中又不可以分配調休的,付款不少于薪水的百分之二百的薪水酬勞;法定休假日分配員工工作中的,付款不少于薪水的百分之三百的薪水酬勞。

        測算加班費的數量不可小于員工所屬職位勞動所得的薪水酬勞;若小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規范,則以當地新的最低工資標準規范做為數量。

        過節費可否抵充加班工資

        獎勵金能折抵加班工資嗎

        該如何確定加班費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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