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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業機密維護與競業協議關聯

        2021-09-18 16:31

        《勞動法》中的競業限制規章制度,是對《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商業機密維護機制的一種有利填補,彼此之間有相同之處,即基本都是為了更好地維護保養用人公司的商業機密。但也出現差異的地區:一是競業協議規章制度能有效的避免員工從業競業主題活動而隱型侵害商業機密,而《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商業機密維護規章制度則無法合理處理這一難題。二是員工違背競業協議承諾的,不可以根據綜合執法方式給予依法查處??墒菃T工顯著違反規定侵害商業機密的,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能夠根據綜合執法方式給予依法查處。三是員工違背競業協議承諾的,用人公司只有根據關于勞動仲裁解決方式保護自己利益,即先訴訟、后起訴;而員工顯著違背用人公司有關傳統商業機密的規定侵害商業機密的,用人公司只有根據是民事訴訟方式尋找賠付。

        《勞動法》中的競業限制規章制度,做為對《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商業機密維護機制的一種有利填補,說明競業協議承諾理應以維護保養商業機密為前提條件。假如員工不把握商業機密,則用人公司不能規定與員工承諾競業協議協議書,進而避免用人公司針對一些重要優秀人才根據競業協議規章制度而“封殺”、“封禁”,有益于較大程度上地維護保養人力資源市場的魅力,充分發揮優秀人才的價值。

        《勞動法》中的競業限制規章制度,做為對《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商業機密維護機制的一種有利填補,也說明用人公司只是借助競業協議規章制度還無法有效地維護保養本身商業機密的利益。由于,即便員工遵循了競業協議承諾,其也有可能根據公布、容許別人有償服務或免費應用其所把握的商業機密等方法,侵害用人公司的商業機密。因此,用人公司維護保養本身商業機密,應當將《勞動法》中的競業限制規章制度與《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商業機密維護規章制度融合起來,一方面與員工承諾傳統商業機密或規定員工傳統商業機密,另一方面與員工簽定競業協議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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