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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合同書試用期規定是如何的?

        2021-03-22 14:18

        【前言】實習期就是指包含在勞動合同書期內,用人公司對員工是不是達標開展考評,員工對用人公司是不是合乎自身規定也開展考評的限期,它是一種彼此雙向交流的主要表現。為了更好地標準勞動合同書,保證 勞動者員工的合法權利,在我國勞動法對勞動合同書實習期開展了明文規定。

        勞動合同書試用期規定是如何的?

        【答】:依據在我國2013年執行的新勞動法第十九條要求,勞動者合同期限三個月之上不滿意一年的,實習期不可超出一個月;勞動者合同期限一年之上不滿意三年的,實習期不可超出二個月;三年之上固定不動限期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書,實習期不可超出六個月。同一用人公司與同一員工只有承諾一次實習期。以進行一定工作目標為限期的勞動合同書或是勞動者合同期限不滿意三個月的,不可承諾實習期。實習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書期內。勞動合同書僅承諾實習期的,實習期不創立,該限期為勞動者合同期限。如需掌握大量,能夠撥通12333。

        【有關難題】:勞動法執行時間是什么時候?勞動者合同期限怎樣要求?

        一、企業和我簽署了三年的勞動合同書,但實習期為大半年,有效嗎?
        【回應】:有效,依據勞動法,三年之上固定不動限期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書,實習期不可超出六個月。

        二、實習期怎樣要求?試用期工資怎樣要求?
        【回應】:一般實習期是依據勞動者合同期限長度來決策的,比如勞動者合同期限一年之上不滿意三年的,實習期不可超出二個月。員工在實習期的薪水不可小于本企業同樣職位最少檔薪水或是勞動合同書承諾薪水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可小于用人公司所在城市的最低工資標準規范。

        三、一年勞動者合同到期了,必須再次簽署勞動合同書。企業說要有兩個月實習期,有效嗎?
        【回應】:不科學,依據要求,同一用人公司與同一員工只有承諾一次實習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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