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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竟業協議書沒有約束的要求

        2021-09-17 15:47

        近日,市第一初級人民檢察院移訴一起因付款競業協議合同違約金而產生矛盾的勞動糾紛案子,人民法院經審判覺得,某藥品技術性企業與李某簽署的《保密與同業禁止協議》僅承諾了員工責任,未授予一切支配權,內容顯失公平,對李某不具備約束,駁回申訴了該企業規定李某付款三十萬元競業協議合同違約金的要求。
        李某原系某藥品技術性企業員工,彼此于2005年2月24日簽署了勞動合同書,限期自當日至2008年2月24日。同日彼此簽署《保密與同業禁止協議》,承諾在勞務關系續存期內,李某不可在其它類似或競爭公司做兼職,不可自主創立或參加別的公司與該藥品技術性企業的市場競爭;李某在彼此勞務關系續存期內或是結束后,不可爭奪該藥品技術性企業顧客,亦不得以知識產權侵權方式誘惑某藥品技術性企業的別的員工辭職。但該協議書未承諾李某在遵循以上承諾責任的情形下能夠 享有的有關支配權。李某于2007年1月19日辭職,企業未向其付款競業協議賠償金,并以規定李某付款競業協議合同違約金三十萬元為由向北京關于勞動仲裁監察委員會明確提出投訴,該委經案件審理,駁回申訴了集團公司的投訴要求。該企業以相同的需求向人民法院提到起訴。

        人民法院經審判覺得,該藥品技術性企業與李某簽署的《保密與同業禁止協議》是勞動合同書的配件,彼此本人的權利義務理應公平。但該協議書僅承諾了李某的責任,并沒有承諾李某在遵循以上承諾責任的情形下能夠 享有的有關支配權,企業亦未質證證實曾向李某付款競業協議賠償金及其李某在職人員期內向其支出的薪水中含有有競業協議賠償金。人民法院覺得,該協議書內容顯失公平,對李某不具備約束,遂終審判決駁回申訴了該企業的訴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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