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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競業協議未承諾賠償額度法律效力

        2021-09-16 16:37

        競業協議未承諾賠償額度法律效力

          對于這個問題,中國現階段不一樣的立法機關對于此事觀點是截然不同的。如社會保障部《關于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及其《珠海市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均將承諾經濟補償金做為竟業協議書的有效性要素。

          更有甚者,上海市卻并沒有將經濟補償金做為竟業協議書的有效性要素。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在《關于實施<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二)》中要求:“用人公司與承擔傳統用人公司商業機密責任的員工在竟業協議書中對經濟補償的規范、付款方式有承諾的,從其承諾。因用人公司緣故不按協議書承諾付款經濟補償,經員工規定仍不付款的,員工能夠消除竟業協議書?!?,“竟業協議書對經濟補償的規范、付款方式等未作承諾的,員工還可以規定用人公司付款經濟補償。彼此被告方從而產生異議的,可按關于勞動仲裁程序處理處理。用人公司規定員工再次執行竟業協議書的,理應按關于勞動仲裁解決組織確定的規范及彼此訂立的竟業限期一次性付款經濟補償,員工理應再次執行竟業責任;用人公司舍棄對剩下限期竟業規定的,理應按關于勞動仲裁解決組織確定的標淮付款早已執行一部分的經濟補償。”不難看出,上海市的法律見解是彼此并沒有承諾賠償金并不必定造成 竟業協議書失效,只是授予了職工的催告函權和解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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