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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協議未承諾賠償金該怎么辦
2021-09-24 16:16
企業會為了更好地保護自己的權益,進而與員工簽署有關的競業協議協議書,而且在合作協議書中,承諾好相應的權利與義務及其合同違約責任是什么樣的,可是假如賠償內容未承諾該怎么做,今日就跟我們一起來看一下競業協議未承諾賠償金該怎么辦及其有關情況的解釋吧!
一、競業協議未承諾賠償金該怎么辦
勞動合同書承諾了竟業,沒有承諾經濟補償金規范,能夠按消除或是解除合同前員工十二個月平均收入的30%且不少于本地最低工資標準規范認為經濟補償。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要求,用人公司能夠與高級管理者、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和其他承擔信息保密責任的工作人員,在勞動合同書或是保密協議中承諾信息保密事宜,并承諾在消除或是停止勞動合同書后,在競業協議期內按月給與員工經濟補償金。員工違背競業協議承諾的,理應依照承諾向勞動部門付款合同違約金。竟業限定地區、限期、經濟補償金和合同違約金金額由勞動部門和員工承諾,但禁業限定限期不能超出2年。
依據《最高法院有關審判關于勞動仲裁案子法律適用若干個現象的表述(四)(法釋〔2013〕11號)要求, 被告方在勞動合同書或是保密協議中約好了竟業,但未承諾消除或是停止勞動合同書后給與員工經濟補償金,員工承擔了竟業責任,能夠規定用人公司依照職工在工作合同終止或是停止前十二個月平均收入的30%且不少于本地最低工資標準規范按月付款經濟補償。
因用人公司的緣故造成三個月未付款經濟補償金,員工能夠申請人民檢察院消除竟業承諾并付款3個月經濟補償金;員工違背競業協議承諾,向勞動部門付款合同違約金后,用人公司能夠規定員工依照承諾再次執行竟業責任。
二、競業協議是啥競業協議就是指為防止用人公司的商業機密被侵犯,員工依規定或承諾,在勞務關系持有期間或勞務關系完畢后的一定階段內,不獲得生產制造同一類產品或運營相同業務流程且具備競爭關系的別的用人公司做兼職或就職,也不能自身生產制造與原公司有競爭關系的同種產品或運營相同業務流程。專業人士稱,這也是對員工工作支配權的有效限定,目地是促進員工對用人公司誠信、竭盡全力。
三、脫密期與竟業條文的差異性有什么竟業條文也是用人公司傳統自身的商業機密的一種對策,即用人公司根據勞動合同書或保密協議,承諾員工在辭職后 的一段時間內不獲得與該用人公司具備競爭力的公司工作中。這也是確保商業機密不被競爭者得知的一個方式 。在這類運營模式下,員工在竟業期限內并不是用人公司的員工,其與勞動部門中間的勞動合同書早已停止或消除。
竟業責任的依據取決于勞動合同書中的并未失靈的保密條款或再行簽署的保密協議??墒窃诿撁芷趦?,員工 與勞動部門中間的勞動合同書并沒有消除,勞務關系依然存有,員工也仍須遵循用人公司的諸多管理制度,僅僅須離去能觸及到商業機密的單位。這也是兩種制度的差別所屬。
見到這兒,我相信你也了解了相應的基礎知識信息了,競業協議合同書做為一項合同書,管束了另一方要做好有關責任的執行,當然是必須承諾賠償的,是不能不承諾的,好啦上述便是競業協議未承諾賠償金該怎么辦的相關內容,假如你也有疑惑,能夠了解大家的刑事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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