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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競業協議不給賠償就失效

        2021-09-13 16:31

        近些年,人才流動的次數愈來愈高,而新科技優秀人才的流動性通常推動的是企業商業秘密和關鍵技術的外流。因而,人才流動中的“競業協議”要求變成許多創業者關心的難題。市一中院大法官表明,公司商業機密的維護理應提早防止,同員工簽署“競業協議”的信息保密承諾,就可以規定員工在辭職后一定期內內不能在相同領域中就職。根據在我國原有的相關要求,“競業協議”時間不能超出三
        年。自然,在承諾“競業協議”的與此同時,公司要給員工一定的賠償。要是沒有賠償僅有競業協議,此承諾失效,員工并不受此承諾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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