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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蘇勞動合同書規章【2013版】

        2021-03-18 14:14

        為了更好地健全江蘇勞動合同書管理方案,標準勞動合同書流程管理,進一步確保員工與用人公司的合法權利,江蘇省政府依據在我國有關規章,融合江蘇當地具體情況制訂了《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本規章于2003年審核通過,2013年開展修定。修定以后主要內容以下。

        【出臺政策】:江蘇勞動合同書規章
        【發文字號】:江蘇人大常委公示第124號
        【實行時間】:2013年5月1日
        【有關規章】:我國勞動法、我國大家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條例全文

        文件目錄

        第一章 通則
        第二章 勞動合同書的簽訂
        第三章 勞動者合同的效力和變動
        第四章 勞動者合同的解除和停止
        第五章 特殊規定
        第六章 勞動合同書監管
        第七章 法律依據
        第八章 附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更好地健全勞動合同書規章制度,確立勞動合同書彼此被告方的權利和義務,維護保養員工的合法權利,標準勞動者勞動力管理方法,搭建和發展趨勢和睦平穩的勞務關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融合省內具體,制訂本規章。

        第二條  省內行政區內的公司、私營經濟機構、非營利性企業等機構(下列稱用人公司)與員工創建勞務關系,簽訂、執行、變動、消除或是停止勞動合同書,可用本規章。
        依規創立的慈善基金會和會計公司、法律事務所等機構,歸屬于前述所指的用人公司。
        黨政機關、機關事業單位、社團組織和兩者之間創建勞務關系的員工,簽訂、執行、變動、消除或是停止勞動合同書,按照本規章實行。

        第三條  勞動合同書是員工與用人公司確立勞務關系彼此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書。
        用人公司與員工創建勞務關系,理應簽訂書面形式勞動合同書。

        第四條  用人公司理應確保員工的人身自由權、健康安全和獲得勞務報酬、參加民主決策等支配權,不可根據制訂管理制度免去用人公司義務、加劇員工義務、清除員工合法利益。
        員工理應遵循用人公司依規制訂的管理制度,依照勞動者法律法規、政策法規的要求和集體合同、勞動合同書的承諾履行支配權、行使權力,不可危害用人公司的合法權利。
        用人公司依規制訂、改動或是決策的立即涉及到員工合法權益的管理制度和重大事情,理應積極、屬實告之員工,或是采用公示欄、書面形式文字、電子郵箱、本企業網址等便于員工了解的方法公示公告。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區市人民政府理應將維護保養和推動勞務關系和睦平穩做為主要職責,普遍征求用人公司、員工、工會和用人公司意味著機構等有關層面的建議,科學研究制訂涉及到勞務關系的現行政策、對策。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區市人民政府勞動者行政機關承擔對主管機關內勞動合同書規章制度的執行開展具體指導、融洽、管理方法和監督管理,依規融洽勞務關系,妥善處置關于勞動仲裁。
        農村基層勞動監察社會保障部公共文化服務機構幫助搞好本管轄區勞動合同書規章制度執行的相關工作中。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區市人民政府勞動者行政機關會與公會和用人公司意味著機構構成融洽勞務關系聯合會,融洽解決勞務關系的重大問題。

        第八條  公會依規維護保養員工的合法權利,對用人公司遵循勞動者法律法規、政策法規,制訂勞動者管理制度,執行勞動合同書和集體合同等狀況開展監管。

        第九條  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傷殘人協會及其別的社團組織理應推動公平學生就業工作中,清除就業歧視,維護保養員工合法權利。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區市人民政府理應對榜樣遵循勞動者法律法規、政策法規,搭建和睦勞務關系的用人公司和本人給予嘉獎。

        第二章  勞動合同書的簽訂

        第十一條  用人公司招收員工,理應屬實向員工告之與勞動合同書相關的工作職責、崗位要求、工作中地址、上班時間、勞務報酬、職業病和勞動者標準等。對很有可能造成職業病危害的職位,還理應告之職業危害防護措施和工資待遇等內容,并在勞動合同書中注明。
        員工理應依照用人公司的規定,屬實表明與勞動合同書立即有關的學生就業現況、身體狀況、竟業等狀況,屬實出示自身的居民身份、文憑、工作經驗、專業技能等證實。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書由用人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公司與員工在勞動者合同范本上簽名或是蓋公章起效。
        勞動合同書另外應用漢語和外語文字的,合同書內容理應一致,不一致的以漢語文字為標準。
        勞動者合同范本由用人公司和員工各執一份。用人公司理應自勞動者合同生效生效日五個工作日之內將文字交貨員工自己,不可扣留。

        第十三條  用人公司自勞動力生效日即與員工創建勞務關系。
        用人公司分配員工參與上崗位培訓、學習培訓的,勞務關系自員工參與生效日創建。

        第十四條  公司停工放假工作人員、未做到法律規定法定退休年齡的轉崗療養工作人員及其別的商議保存勞務關系的沒有崗工作人員,另外與新的用人公司創建勞務關系從業全日制教育勞動者的,理應將其與原用人公司保存勞務關系的狀況告之新的用人公司。彼此理應簽訂書面形式勞動合同書,但能夠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書、付款經濟補償金做出除外承諾。

        第十五條  實習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書期內。
        員工在實習期內生病或是非因工受傷須停產醫治的,在要求的診療期限內,實習期中斷。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書滿期,用人公司未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書,但員工再次在用人公司工作中的,用人公司理應在一個月內與員工續簽書面形式勞動合同書。員工經用人公司以書面形式告知后,不與用人公司續簽勞動合同書的,用人公司理應以書面形式告知員工停止勞務關系。
        用人公司自勞動合同書滿期隔日起滿一年不與員工續簽書面形式勞動合同書,但員工再次在用人公司工作中的,視作用人公司與員工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書。

        第十七條  依照用人公司與員工的承諾,勞動合同書滿期后全自動續延的,視作彼此持續簽訂勞動合同書。
        用人公司與員工商議增加勞動者合同期限,總計超出六個月的,視作彼此持續簽訂勞動合同書。

        第十八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執行后,用人公司與員工持續簽訂了二次固定不動限期勞動合同書,且員工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要求情況的,用人公司理應在第二次勞動合同書滿期三十日前,書面形式告之員工能夠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書。
        員工在用人公司持續工作中滿十年的,用人公司理應在勞動合同書滿期三十日前,書面形式告之員工能夠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書。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書滿期前,合乎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書標準的員工未書面形式明確提出簽訂固定不動限期勞動合同書,也未書面形式明確提出停止勞動合同書,勞動合同書滿期后再次在用人公司工作中的,視作員工愿意與用人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書。

        第三章  勞動者合同的效力和變動

        第二十條  用人公司與員工理應依照勞動合同書的承諾,全方位執行分別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用人公司理應依照勞動合同書承諾和國家規定,準時全額付款勞務報酬。
        用人公司理應推行同酬,對同樣或是相仿職位上的員工,實行同樣的勞務報酬分配機制。

        第二十二條  用人公司和員工對勞務報酬、勞動者標準等沒有承諾或是承諾不確立的,彼此能夠商議;商議不了的,依照以下要求明確:
        (一)具體勞務報酬和勞動者標準高過用人公司管理制度及集體合同要求規范的,依照具體執行的內容明確;
        (二)具體執行的內容小于用人公司管理制度或是集體合同要求規范的,依照在其中有益于員工的最大規范明確;
        (三)沒有管理制度和集體合同,或是管理制度和集體合同未要求勞務報酬的,推行同酬;未要求勞動者標準等規范的,可用相關法律法規要求。
        用人公司管理制度和集體合同要求的勞務報酬、勞動者標準等不可小于國家規定的規范。

        第二十三條  用人公司分配員工從業天氣炎熱工作和戶外工作的,理應采用高溫防暑對策,并依照我國和省的要求向員工付款高溫補貼、崗位補貼。
        用人公司付款的高溫補貼不可小于我國和省要求的規范。

        第二十四條  用人公司分配員工從業經勞動者行政機關準許的獨特施工時間工時制度職位勞動者的,理應在勞動合同書中承諾或是事前征求員工的書面形式愿意。
        勞動力企業分配被外派員工從業獨特施工時間工時制度職位勞動者的,理應在勞動合同書、勞動派遣協議書中承諾或是事前征求被外派員工和勞動派遣企業的書面形式愿意。

        第二十五條  有以下情況之一,員工非因自己緣故從原用人公司被分配到新用人公司工作中的,員工在原用人公司的參加工作時間分類匯總為新用人公司的參加工作時間;原用人公司早已向員工依規付款經濟補償金的,新用人公司在依規消除、停止勞動合同書測算付款經濟補償金的參加工作時間時,不會再測算員工在原用人公司的參加工作時間:
        (一)用人公司以委任方式對員工開展職位變化的;
        (二)用人公司因資產業務調撥、財產購并、資產重組等緣故造成 員工職位變化的;
        (三)用人公司分配員工在其屬下子公司或是關聯公司間流動性的;
        (四)用人公司以及關聯公司與員工輪著簽訂勞動合同書的;
        (五)法律法規、政策法規要求的別的情況。

        第二十六條  依規承諾的工作年限善于勞動者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書續延到服務項目滿期;彼此另有承諾的,從其承諾。

        第二十七條  用人公司與員工能夠在勞動合同書中承諾傳統用人公司的商業機密和與專利權有關的保密性事宜。
        對承擔保密性責任的員工,用人公司能夠兩者之間在勞動合同書或是保密協議中,就員工規定消除勞動合同書的提早通告期及其提早通告期限內的職位調節、勞務報酬做出承諾。提早通告期不可超出六個月。

        第二十八條  用人公司對處在竟業期內的辭職員工理應按月給與經濟補償金,月經濟補償金額不可小于該員工離去用人公司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收入的三分之一。
        用人公司未依照承諾給與員工經濟補償金的,員工可以不執行竟業責任,但員工早已執行的,有權利規定用人公司給與經濟補償金。
        竟業承諾中的同行業、類似業務流程僅限員工辭職前用人公司具體生產制造或是運營的相關產品和業務流程。竟業的限期由被告方承諾,最多不可超出二年。

        第二十九條  變動勞動合同書理應經被告方彼此協商一致。變動勞動合同書理應選用書面通知,標明變動日期,但提升 勞務報酬等有益于員工的情況以外。
        被告方一方規定變動勞動合同書的,理應將變動規定書面形式提交另一方,另一方在接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未做出書面形式回應的,視作不同意變動勞動合同書。

        第三十條  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勞動合同書能夠中斷:
        (一)經彼此被告方協商一致的;
        (二)員工涉嫌違法違紀被限定人身自由權的;
        (三)勞動合同書因不可抗拒臨時不可以執行的;
        (四)法律法規、政策法規要求的別的情況。
        勞動合同書中斷期內,勞務關系保存,勞動合同書中止執行,用人公司可以不付款勞務報酬并終止交納社會保險金。勞動合同書中斷期內不測算為員工在用人公司的參加工作時間。
        勞動合同書中斷情況消退,除早已沒法執行的外,理應修復執行。

        第四章  勞動者合同的解除和停止

        第三十一條  用人公司消除或是停止勞動合同書,理應合乎法律規定的標準和程序流程。
        用人公司單方面消除勞動合同書,理應事前將原因通告公會;用人公司并未創建公會的,通告用人公司所在城市公會。

        第三十二條  用人公司依規挑選附加付款員工一個月薪水消除勞動合同書的,其附加付款的薪水理應依照該員工上一個月的標準工資明確。上一個月薪水不可以體現一切正常工資待遇的,依照員工在勞動者合同終止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收入明確;不滿意十二個月的,依照具體月平均收入明確。月平均收入小于本地最低工資標準規范的,依照最低工資標準規范明確。

        第三十三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要求和該法實施前的相關要求,停止勞動合同書或是用人公司消除勞動合同書理應付款經濟補償金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前后左右的可用標準按段測算付款經濟補償金的期限。計發經濟補償金的月標準工資為員工在勞動者合同終止或是停止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收入,月平均收入小于本地最低工資標準規范的,依照最低工資標準規范明確。

        第三十四條  員工生病或是非因工受傷,診療滿期后不可以從業原工作中,也不可以從業由用人公司另行安排的適度工作中的,用人公司能夠依規消除、停止勞動合同書,并給與經濟補償金。員工經勞動者工作能力評定聯合會確定缺失或是一部分缺失勞動者工作能力的,用人公司還理應給與員工不少于自己六個月薪水的醫療補助費?;疾≈鼗蚴遣恢沃Y的還理應提升醫療補助費?;疾≈氐奶嵘徊糠植簧儆卺t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不治之癥的提升一部分不少于醫療補助費的100%。

        第三十五條  消除或是停止勞動合同書時,員工理應償還用人公司的財產、技術文檔等,并依據用人公司管理制度、彼此承諾申請辦理交接工作辦理手續。
        勞動合同書因員工離休而停止的,保密協議、竟業承諾仍具備約束。

        第五章  特殊規定

        第三十六條  勞動派遣只有在暫時性、輔助或是代替性的崗位上執行。
        勞動力企業應用勞動派遣員工的總數占本企業勞動力數量的占比,不可超出國家規定的占比。
        公司將其業務流程分包給別的企業,但施工單位的員工在公司的生產制造經營地應用公司的設施、依照公司的分配出示勞動者,或是以公司的為名出示勞動者,及其別的名叫勞務派遣實則勞動派遣的,其員工的總數列入前述要求的比例計算。

        第三十七條  勞動派遣企業理應與被外派員工簽訂二年之上的固定不動限期勞動合同書。彼此承諾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書的,從其承諾。

        第三十八條  勞動派遣企業跨區域外派員工的,理應為被外派員工在勞動力企業所在城市申請辦理社保。

        第三十九條  勞動派遣企業理應依照法律法規、政策法規要求及其勞動派遣協議書,向員工付款勞務報酬和勞動所得的經濟補償金,立即全額交納社會保險金。勞動派遣企業不可亂扣員工的勞務報酬、經濟補償金,迫不得已繳或是少繳社會保險金。
        勞動力企業理應依照法律法規、政策法規要求及其勞動派遣協議書,向勞動派遣企業準時全額付款被外派員工勞務報酬和社會保險金等花費。

        第四十條  被外派員工一方與勞動派遣企業根據團體商議,能夠就勞務報酬、上班時間、技術培訓、健康安全、商業保險褔利、女工利益維護等事宜簽訂集體合同。
        勞動力企業在進行團體商議時,理應征求被外派員工的建議。被外派員工能夠推舉商議意味著,與勞動力企業就同酬、勞動者規范、加班工資、績效獎金和與崗位相關的薪資福利、專業技能培訓、薪水調整管理機制等進行團體商議。

        第四十一條  非全日制勞動力,就是指以鐘頭計薪為主導,員工在同一用人公司一般均值每日上班時間不超過四鐘頭,每星期上班時間總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勞動力不適合帶薪年休假、日夜奮戰、醫療期等要求。用人公司和員工另有承諾的以外。

        第四十二條  用人公司接受全日制在校生開展見習的,理應遵循法律法規、政策法規和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出示必需的勞動者標準和健康安全的勞動者自然環境,不可分配學員從業與學過技術專業不相干的高處、礦井工作和觸碰放射性物質、?;?、易燃物品物件的勞動者,及其國家規定的第四級精力勞動效率的勞動者。
        院校不可根據中介服務或是勞動派遣企業機構、分配和管理方法實習工作。公司不可分配總時間超出十二個月的頂崗實習,不可分配學員頂崗實習每日超出八小時、每星期超出四十鐘頭。我國另有要求的,從其要求。
        用人公司理應對見習學員開展勞動者健康安全文化教育,防止勞動者全過程中產生安全事故。公司理應依照實習協議為頂崗實習學員申請辦理意外事故商業保險。
        公司理應依照承諾的規范立即向頂崗實習學員付款見習酬勞,且不可小于本地最低工資標準規范。公司、院校不可亂扣或是托欠頂崗實習學員的見習酬勞。

        第六章  勞動合同書監管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區市人民政府勞動者行政機關理應具體指導用人公司不斷完善與勞動合同書規章制度相配套的管理制度,健全勞動者合同范本,創建職工名冊,標準勞動合同書的簽訂、執行、變動、消除和停止個人行為。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區市人民政府勞動者行政機關理應不斷完善公司薪酬分析和公布規章制度,具體指導用人公司進行薪水團體商議,不斷完善員工工資一切正常提高體制。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區市人民政府勞動者行政機關理應創建用人公司書面報告核查規章制度,對用人公司執行勞動合同書規章制度狀況開展檢測。
        用人公司理應依據縣級以上地區市人民政府勞動者行政機關的規定,申報體現用人公司依規創立狀況、招收員工、遵循勞動合同書和集體合同要求、付款勞務報酬、出示勞動者標準、參與社保等狀況的原材料。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區市人民政府勞動者行政機關理應創建勞務關系矛盾糾紛清查體制,依規進行行政調解工作中,促使被告方達到調解協議。對重特大勞務關系矛盾糾紛理應立即匯報平級市人民政府,并通告相關部門。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區市人民政府勞動者行政機關理應創建用人公司勞務關系遵紀守法征信系統。
        縣級以上地區市人民政府勞動者行政機關對存有比較嚴重違背勞動者法律法規、政策法規個人行為的用人公司能夠向社會發展發布,并將相關情況報告相關部門。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區市人民政府勞動者行政機關理應創建綜合執法負責制,提升對工作員的學習培訓、考評和監管。
        縣級以上地區市人民政府勞動者行政機關的工作員理應依法執政,秉公執法,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權限、程序流程做好本職工作。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區市人民政府經濟發展和信息化管理、文化教育、公安機關、住房城鄉基本建設、環境衛生、市場監督管理管理方法、生產安全監管等相關部門在分別崗位工作職責內,對用人公司實行勞動合同書規章制度的狀況開展監管。

        第五十條  公會理應協助、具體指導員工與用人公司依規簽訂和執行勞動合同書,與用人公司就立即涉及到員工合法權益的關鍵規章制度和重大事情的制訂、改動或是決策等難題開展商議,向用人公司體現員工的建議和規定。
        用人公司侵害員工合法權利的,公會有權利催促用人公司立即糾正;用人公司拒不糾正的,公會能夠報請勞動者行政部門等相關部門依規做出解決。

        第五十一條  融洽勞務關系聯合會理應按時舉辦協調會議,就勞動者現行政策的制訂、勞動者規范的明確及其團體商議異議和勞務糾紛的解決等涉及到勞務關系的重大問題開展商議;正確引導用人公司遵循勞動者法律法規、政策法規,執行企業社會責任,維護保養員工的合法權利;正確引導員工執行勞動者責任,遵循職業道德規范,提升 專業技能。

        第七章  法律依據

        第五十二條  用人公司違背本規章要求,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理應馬上與員工補訂書面形式勞動合同書,并向員工每月付款二倍的薪水:
        (一)招收公司停工放假工作人員、未做到法律規定法定退休年齡的轉崗療養工作人員及其別的商議保存勞務關系的沒有崗工作人員,自勞動力之日起超出一個月不滿意一年未簽訂書面形式勞動合同書的;
        (二)勞動合同書滿期再次征用員工工作中,但自滿期之日起超出一個月不滿意一年未與員工續簽書面形式勞動合同書的。
        前述要求的用人公司向員工每月付款二倍薪水的起算時間為勞動合同書滿期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形式勞動合同書的前一日。
        用人公司回絕與員工補訂書面形式勞動合同書并消除勞務關系的,還理應依照經濟補償金規范的二倍向員工付款賠償費。

        第五十三條  用人公司違背本規章要求,不準時全額付款員工勞務報酬的,縣級以上地區市人民政府勞動者行政機關理應勒令用人公司時限付款;構罪的,追究其刑事處罰。

        第五十四條  用人公司挑選附加付款員工一個月薪水消除勞動合同書,但未付款或是未全額付款的,縣級以上地區市人民政府勞動者行政機關理應勒令用人公司時限付款;貸款逾期不付款的,依照適應額度百分之五十之上百分之一百下列的規范向員工加付賠償費。

        第五十五條  員工違背本規章要求,消除或是停止勞動合同書時,未償還用人公司的財產、技術文檔等,或是未依據用人公司管理制度、彼此承諾申請辦理交接工作辦理手續的,理應依規擔負承擔責任。

        第五十六條  違背本規章要求,勞動力企業未向勞動派遣企業準時全額付款被外派員工勞務報酬、社會保險金等花費,導致勞動派遣企業沒法向被外派員工全額付款勞務報酬、交納社會保險金的,縣級以上地區市人民政府勞動者行政機關理應勒令勞動力企業在其未全額付款花費的范疇內向型被外派員工付款勞務報酬、向勞動派遣企業付款社會保險金。

        第五十七條  企業違反本規章要求,分配學員頂崗實習總時間超出十二個月、每日超出八小時或是每星期超出四十鐘頭的,由縣級以上地區市人民政府勞動者行政機關行政強制執行,并能夠依照受損害學員每個人一百元之上五百元下列的規范懲處處罰。
        企業違反本規章要求,亂扣、托欠頂崗實習學員見習酬勞的,由縣級以上地區市人民政府勞動者行政機關勒令時限付款見習酬勞;見習酬勞小于本地最低工資標準規范的,理應付款其差值一部分;貸款逾期不付款的,勒令公司全額付款見習酬勞,并依照適應額度百分之五十之上百分之一百下列的規范向頂崗實習學員加付賠償費。

        第五十八條  頂崗實習學員在勞動者全過程中產生意外事故,因沒有依照要求申請辦理意外事故商業保險或是意外事故保障金不能賠付的,由公司擔負承擔責任;機構見習的院校沒有盡到到管理方法崗位職責的,理應擔負填補承擔責任。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區市人民政府勞動者行政機關和別的相關主管機構以及工作員不執行法律規定崗位職責,或是違反規定行使職權,給員工或是用人公司導致危害的,理應擔負承擔責任;對立即承擔的管理人員和別的立即責任人,依規給與行政處分;構罪的,追究其刑事處罰。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本規章自2013年5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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