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薪年假糾紛案突顯法律法規空缺
2021-08-30 16:57
對王佩的這一需求,大法官覺得欠缺法律規定而不予以適用。造成 不合理的結果,其主要原因取決于《勞動法》存有缺點。具體表現在: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做為調節勞務關系的基本法,其大部分內容過度標準,與其說法律法規,倒不如說是“規劃綱要”。在發放假期工資層面確屬法律法規缺乏。提議在《勞動合同法》中明文規定請假的類型、應用領域、限期、工資待遇及其違反規定的義務方式等,使法律法規具備可執行性。在將要頒布的《實施帶薪年休假制度具體辦法》中,參考德國等西方國家的作法,要求只需員工沒有積極舍棄請假權,用人公司就理應分配員工請假或是補發工資。二、《勞動法》調節范疇太窄,非常容易導致就業歧視。在黨政機關、機關事業單位和社團組織中,一部分人可用政治制度,一部分人可用《勞動法》。這二種法律制度的差別,造成 可用《勞動法》的工勤人員只有獲得較低的工資待遇。這也是違背我國憲法的平等原則的。而法律法規的岐視歸屬于制度設計岐視,因為其具備普遍性和強制,因此傷害較大。執行的效果證實,承襲方案經濟制度下的法律制度,必定比較嚴重落后于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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