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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往年最低工資標準規范

        2021-08-12 15:21

        (一) 1994年最低工資標準規范

        1、 最低工資標準規范按鐘頭、月明確,每鐘頭不少于1.1元人民幣,每月不少于2十元RMB。

        2、 推行計時工資或抽成薪水等工資形式的,務必開展有效換算,其相對應的換算額,不可小于最低工資標準規范。

        (二) 1995年最低工資標準規范

        1、 自1995年7月1日起,北京最低工資標準規范從每鐘頭不少于1.1元人民幣、每月不少于2十元RMB,明確提出高到每鐘頭不少于1.4元、每月不少于240元。

        2、 市屬國企設立薪水預埋戶規范,從每個人每月2十元,提升 到每個人每月240元(含國家規定的各種各樣價錢補助)。

        3、 別的相關難題仍按原來要求申請辦理。

        (三) 1996最低工資標準規范

        1、 自1996年7月1日起,北京最低工資標準規范從每鐘頭不少于1.4元、每月不少于240元,提升 到每鐘頭不少于1.6元、每月不少于27零元。

        2、 國有制、集體所有制因為生產制造每日任務不夠的失業待工工作人員,失業待工期內的基本上生活費標準由每個人每月17零元提升 到18零元。

        3、 為確保最低工資標準規范調節后順利實行,再次推行市屬國企設立薪水預埋戶方法。設立薪水預埋戶的規范從每個人每月240元,提升 到每個人每月27零元。

        由于員工本人應交納的養老服務、下崗、診療等商業保險福利工資待遇不記入最低工資標準規范,因而設立薪水預埋戶的規范在每個人每月27零元的基本上,再提升30元為300元。

        4、別的相關難題,仍按原來要求實行。

        (四) 1997年最低工資標準規范

        1、 自1997年6月1日起,北京最低工資標準規范從每鐘頭不少于1.6元、每月不少于270元,提升 到每鐘頭不少于1.7元,每月不少于290元。

        2、 國有制、集體所有制因為生產制造每日任務不夠的失業待工工作人員,失業期內的基本上生活費標準,由每個人每月180元提升 到200元(含各種各樣價錢補助,沒有員工本人應交納的養老服務、下崗、診療等社會保險金和公積金)。

        3、 再次推行國企設立薪水預埋戶方法,其規范從每個人每月270元提升 到290元。

        由于員工本人應交納的養老服務、下崗、診療等商業保險福利工資待遇不記入最低工資標準規范,因而設立薪水預埋戶的規范在每個人每月290元的基本上再提升35元,為325元。

        3、別的相關難題,仍按原來要求實行。

        (五) 1998年最低工資標準規范

        1、 北京最低工資標準規范,從每鐘頭不少于1.7元,提升 到每鐘頭不少于1.8元、每月不少于310元。

        2、 國有制、集體所有制因為生產制造每日任務不夠的失業待工工作人員,失業待工期內的基本上生活費標準,由每個人每月200元提升 到210元(含各種各樣價錢補助,沒有員工本人應交納的養老服務、下崗、診療等社會保險金和公積金)。

        3、 北京最低工資標準規范和失業待工工作人員基本上生活費標準,適用各種機關事業單位。

        4、 再次推行市屬國企設立薪水預埋戶方法。設立薪水預埋戶的規范,從每個人每月290元提升 到310元。

        由于員工每一個人應交納的養老服務、下崗、診療等商業保險福利費工資待遇不記入最低工資標準規范,因而,設立薪水預埋戶的規范在每個人每月310元的基本上再提升35元,為345元。

        5、 別的相關難題,仍按原來要求實行。

        (六) 1999年最低工資標準規范

        1、 自1999年5月10起,北京最低工資標準規范從每鐘頭不少于1.8元,每月不少于310元,提升 到每鐘頭不少于1.9元、每月不少于320元。

        2、 國有制\集體所有制因為生產制造每日任務不夠的失業待工工作人員,其基本上生活費標準由每個人每月210元提升 到220元(含各種各樣價錢補助,沒有員工本人應交納的養老服務、下崗、診療等社會保險金和公積金)。

        3、 北京最低工資標準規范和下崗工人基本上生活費標準,適用各種機關事業單位。

        4、 再次推行市屬國企設立薪水預埋戶方法。設立薪水預埋戶的規范,從每個人每月310元提升 到320元。

        因員工本人應交納的養老服務、下崗、診療等商業保險福利工資待遇不記入最低工資標準規范,因而,設立薪水預埋戶的規范在每個人每月320元的基本上再提升35元,為355元。

        5、其他相關難題,仍按原來要求實行

        (七)1999年最低工資標準規范

        1、 自1999年9月1日起,北京最低工資標準規范從每鐘頭不少于1.9元、每月不少于320元,提升 到每鐘頭不少于2.3元、每月不少于400元。

        2、 自1999年7月1日起,國有制、集體所有制因為生產制造每日任務不夠的下崗工人,其基本上生活費標準由每個人每月220元提升 到286元(含各種各樣價錢補助,沒有員工本人應交納的養老服務、下崗、診療等社會保險金和公積金)。

        3、 以上規范適用各種機關事業單位。

        4、 再次推行市屬國企設立薪水預埋戶方法。設立薪水預埋戶的規范從每個人每月320元,提升 到每個人每月400元。

        由于員工本人應交納的養老服務、下崗、診療等商業保險福利工資待遇不記入最低工資標準規范,因而,設立薪水預埋戶的規范在每個人每月400元的基本上再提升40元,為440元。

        5、別的相關難題仍按原來要求實行。

        (八)2000年最低工資標準規范

        1、 自2000年7月1日起,北京最低工資標準規范從每鐘頭不少于2.39、每月不少于40零元,提升 到每鐘頭不少于2.46元、每月不少于41兩元。

        2、 國有制、集體所有制因為生產制造每日任務不夠的下崗工人,其基本上生活費標準由每個人每月286元提升 到296元(含各種各樣價錢補助,沒有員工本人應交納的養老服務、下崗、診療待社會保險金和公積金)。

        3、 以上規范適用各種機關事業單位。

        4、 依據北京行政審批制度體制改革的必須,將來各個工作行政機關不會再審核公司設立薪水預埋戶的相關事宜。撤銷設立薪水預埋戶后,公司要嚴格遵守原北京勞動部門、北京市人事局《關于印發〈北京市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通知》(京人資發[1995]6號)和原北京勞動部門《關于印發〈對北京市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京人資發[1995]218號)的相關要求。

        5、 別的相關難題,仍按原要求實行。

        [參照原北京勞動部門、人力資源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調整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京勞(社)資發[1995]311號、[1996]162號、[1997]86號、[1998]93號、[1999]82號、[1999]90號、[2000]117號)]

        (九)2001年度北京最低工資標準規范

        為進一步確保員工本人以及家庭主要成員的基本上日常生活,維護保養社會穩定,推動是社會經濟發展,經市人民政府準許,從2001年7月1日起,提升 最低工資標準規范和公司下崗工人基本上生活費標準。

        一、 最低工資標準規范由每月不低41兩元、每鐘頭不少于2.46元,提升 到每月不少于435元,每鐘頭不少于2.6零元。

        二、 國有制、集體所有制下崗工人基本上生活費標準由每個人每月296元提升 到305元(含各種各樣物價補貼、沒有員工本人應交納的養老服務、公司、下崗、診療等社會保險金和公積金)。

        三、 以上規范適用機關事業單位。別的相關難題仍按原來要求實行。

        [詳細北京人力資源保障、人力資源局《關于調整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2001年10月26日 京勞社資發[2001]16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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