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b id="ntvtb"><thead id="ntvtb"><font id="ntvtb"></font></thead></sub>

      <progress id="ntvtb"><progress id="ntvtb"><menuitem id="ntvtb"></menuitem></progress></progress>

      <progress id="ntvtb"></progress>
      
      

        客服咨詢 電話咨詢
        掃碼關注
        回到頂部

        用人公司以亂扣年終獎金來避免 員工離職合不合理合法

        2021-07-28 16:34

        用人公司以亂扣年終獎金來避免 員工離職合不合理合法

        不合理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條 薪水理應以貸幣方式按月付款給員工自己。不可亂扣或是無端托欠員工的薪水。

        第九十一條 用人公司有以下損害員工合法權利情況之一的,由工作行政機關勒令付款員工的薪水酬勞、經濟補償金,并能夠 勒令付款賠償費:

        (一)亂扣或是無端托欠員工薪水的;

        (二)拒不付款員工增加上班時間薪水酬勞的;

        (三)小于本地最低工資標準規范付款員工薪水的;

        (四)消除勞動合同書后,未按照此方法要求給與員工經濟補償金的。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我國地區的用人公司與員工產生的以下關于勞動仲裁,可用此方法:

        (一)因確定勞務關系產生的異議;

        (二)因簽訂、執行、變動、消除和停止勞動合同書產生的異議;

        (三)因開除、解雇和離職、辭職產生的異議;

        (四)因上班時間、歇息請假、社保、福利、學習培訓及其勞動防護產生的異議;

        (五)因勞務報酬、工傷事故醫療費用、經濟補償金或是賠償費等產生的異議;

        (六)法律法規、政策法規要求的別的關于勞動仲裁。

        第三條處理關于勞動仲裁,理應依據客觀事實,遵照合理合法、公平、立即、主要協商的標準,依規維護被告方的合法權利。

        第四條產生關于勞動仲裁,員工能夠 與用人公司商議,還可以請公會或是第三方一同與用人公司商議,達到和解書。

        假如期待可以用法律法規消費者維權,提議你能開展網上咨詢,技術專業的律師團會給你解決問題,立即合理合法的保護你的利益。

        免責聲明:

                本網站內容部分來自互聯網自動抓取。相關文本內容僅代表本文作者或發布人自身觀點,不代表本站觀點或立場。如有侵權,請聯系我們進行刪除處理。

        聯系郵箱:zhouyameng@vispractice.com

        優化薪資結構,降低企業成本
        相關文章
        相關標簽
        熱門資訊
        日本国产一区在线观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