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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后加班工資怎么計算 加班工資能夠替代獎勵金嗎
2021-06-28 16:02
員工在從企業辭職的情況下,假如發覺以前也有一部分加班工資是沒有計付的,則這時員工是有權利規定企業付款加班工資的。但是由于這時狀況獨特,因此在具體測算加班工資的情況下很有可能就有點兒不一樣。那到底辭職后加班工資怎么計算才好?下邊就要我來給你做詳盡解釋吧。
一、辭職后加班工資怎么計算
按辭職日期止占當一季度完畢止的日數比,乘于該季度應該有的工時數來做數量,員工具體工時長超出了數量的一部分按加班費測算,數量一部分按一切正常工資核算。
按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的要求,法律規定的公休日為104天/年,法定節假日為11天,并按以下要求方式 測算加班費:
1.規章制度上班時間的測算:
年工作中日:365天-104天(歇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中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中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中時數的測算:以月、季、年的工作中日乘于每日的8鐘頭。
2.日薪水、鐘頭薪水的換算:
依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要求,法定節假日用人公司理應依規付款薪水,即換算日薪水、鐘頭薪水時不去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由此,日薪水、鐘頭薪水的換算為:
日薪水:月薪收益÷月計薪天數
鐘頭薪水:月薪收益÷(月計薪天數×8鐘頭)。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3.加班費的測算:
每日增加上班時間的加班費:(具體上班時間-8鐘頭)×鐘頭薪水×150%
法律規定公休日的加班費:日薪水×200%
法定節假日的加班費:日薪水×300%
二、加班工資能夠替代獎勵金嗎
加班費是法律規定的,只需員工有加班加點,用人公司就理應依照相對應規范付款加班費。而獎勵金歸屬于用人公司的管理權范疇,用人公司能夠依據本企業的生產運營特性和經濟收益,獨立明確獎勵金的派發是否。因而該企業以派發獎勵金為由,不給員工派發加班費的作法是違反規定的。
不可以由于員工要辭職了,針對其勞動所得的加班工資就可以未予付款,那樣顯而易見是對員工合法權利的侵害,那麼用人公司就必須 擔負相對應的法律依據。但在牽涉到辭職后加班工資怎么計算難題的情況下,大家還要弄清楚這時到底是依照如何的方法來開展測算的,假如算出去的加班工資不科學得話的,必定會對在其中一方導致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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