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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勤是不是相當于加班加點?
2022-09-09 16:06
值勤與加班加點是兩種不同的定義,二者并不相同,值勤并不相當于加班加點,我們應有效區域分二者的不一樣。
一、值勤與加班的差別:
值勤與加班加點都指的是在規定時間以外再次從事工作的舉動,二者在很多方面是存在一定的不同類型的。
1、產生因素不一樣。
加班加點就是指員工在合同條款的工作時間以外,由單位布置的其余時間再次從業本職工作的個人行為。
值勤就是指員工在合同條款的工作時間以外,由單位布置的其余時間再次從業非本職工作的個人行為。
2、工資待遇不一樣。
國家法律規定,加班加點理應付款加班工資,工作中日的加班工資是1.5倍薪水,歇息日的加班工資是2倍薪水,法定假日的加班工資是3倍薪水。
值勤是沒有加班費的,用人公司只需要繳納“值勤補貼”就行了,有關值勤補貼,我國的法律都沒有像加班工資那么具體規定,可以依據用人單位管理制度來執行。
3、工作職責不一樣。
值勤期內從業的對錯本職工作的具體內容。
加班加點期內從事的仍是本職工作的具體內容。
二、有關實例:
小趙是一家公司的員工,由于月底工作目標比較重的緣故,企業層面期待小趙可以在月底加班加點,由于歇息日加班的雙倍工資,小趙選了加班的規定,之后薪水時小王發覺企業并不按照翻倍的薪水發放,企業負責人稱,小趙是值勤個人行為,并沒有加班費。小趙一氣之下將該企業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時覺得,小趙是在指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的做好本職工作具體內容,定性為值勤是不合理,因而不可以定性為值勤,應當認定為加班加點個人行為,用人公司也應付款小趙科學合理的加班工資。此外,小趙的上班個人行為并非是其志愿個人行為,而是用人公司暗示的上班分配下的個人行為,因此還可以清除小趙自愿加班的舉動。
留意:自愿加班有別于加班加點,自愿加班是員工在自發行為,用人公司可以不用付款員工自愿加班后的加班工資用,而用人公司布置的加班加點,不論是明確或暗示著,用人公司都應該付款員工對應的加班工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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