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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收清算通知后再提起訴訟 員工加班工資仍獲適用
2022-09-07 16:41
公司向員工傳出工資結算通告,就解除勞動合同收取的各項費用開展確立,員工簽字后認為在其中并沒有包括加班工資額度,故訴至人民法院,近日昆山法院結案該起追索勞動報酬糾紛案件,員工的訴請最后獲得了人民法院的大力支持。
小候是昆山市一家企業的主廚,做為謀生的崗位,2012年尋找這個工作后他一直勤勤懇懇,為了能提前準備每日的食材,他常常早晨6點半就出去菜場買菜,待別人用了晚飯他收拾完“殘棋”才可以下班了,一天下來的確十分艱辛。那時候彼此簽署的工作合同中約定勞務報酬由標準工資、績效考核工資和加班費構成,不過企業并沒有按合同約定給付全額薪水,績效考核工資非常少不用說,加班工資從來沒發了。2013年底,看不到希望的小候最后選擇了離職。以后,企業向小候郵遞了一份工資結算通知書,上邊標明“公司和你也就工資結算、社保待遇、執行及解除勞動關系時所所產生的有關經濟補償金等一切工資待遇早已還清,和我企業在沒有任何恩怨。” 害怕一分沒拿到的小侯匆匆忙忙在通知書上簽了字并領到了花費。但是小候覺得這部分花費中并不包括自已的加班工資,因此向仲裁委提交申請。企業對仲裁委的法院裁判不服氣,最后起訴至人民法院。
庭審中,企業覺得從前的工資結算通知書中已明確彼此工資待遇均已結清,從此再無恩怨 ,小侯的簽名便說明對于該具體內容的肯定,故小侯再去認為加班工資無事實依據。審判長經審理覺得:盡管小侯在清算通知書上簽名,但是這里清算新項目并不包括加班工資,且通過核查考勤表,平常和雙休日日小侯的確都存在著加班的狀況。所以無法光憑清算通知書就奪走小侯認為加班工資的權力。最后法院判決書企業付款小侯加班工資5831 元。
法官說法:在我國勞動法要求,用人公司理應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的,向員工立即全額付款勞務報酬。用人公司分配加班的,理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職工付款加班工資。本案,企業一直不付款加班工資的舉動本來就是有悖法律的規定,小侯出自于憂慮才迫不得已簽字的,那并不是小侯的真實意思表示,所以只需存有加班的客觀事實,小侯就會有認為加班工資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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