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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分配加班加點 員工能不能只選調休

        2022-09-06 15:50

        ■案件回看

        2012年5月15日,陳某上崗于廣州某服裝行業公司上班,出任企業銷售經理,彼此簽署了歷時3年勞動合同書。因為年底高峰期,從2012年10月份逐漸,企業數次分配陳某每天加班梳理銷售工作計劃,布署各大節日銷售業務分配。幾個月的出來,身心疲憊的陳某要求公司使其按照實際加班時間調休。因為人員緊缺,企業只允許向黃某付款加班工資且不允許分配調休。對于這種問題,應應該怎么辦呢?

        ■律師說法

        廣東省港宏法律事務所鄭賢春侓師、劉彥林律師分析認為,用人公司分配加班的,員工具有二種賠償方法的其中一種:一是加班工資,二是調休。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公司分配員工延長工作時間的,付款不少于的工資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法定節假日分配員工工作中又無法分配調休的,付款不少于的工資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這款能夠得知,調休配有一個前提條件,就是為了用人公司分配,員工并沒有主導權。

        此外,用人公司分配員工法律規定節假日加班的,一定付款不少于的工資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而無法調休。

        ■侓師引導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要求:用人公司因為生產運營必須,經與公會和員工溝通后能夠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天不能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必須延長工作時間的,在確保員工身心健康的環境下延長工作時間每天不能超過三小時,但每個月不能超過三十六小時。

        因而,用人公司在運營過程中,必要時延長工作時間,經員工批準后,員工就延長工作時間之后是挑選調休亦或付款加班費有權利挑選,企業理應重視員工的建議,做為平等主體,彼此能夠協商解決。

        為了防止因為操作失誤所導致的法律糾紛,侓師最好在操作過程中,企業應與員工簽署書面協議,確立延長工作時間調休實際條文,確保員工利益與此同時,預防企業的運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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