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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強制加班,我該怎么做
2022-08-30 16:07
問:我在一家日資手機上加工制造業工作中,期內企業一直規定員工加班加點,如今越來越激烈,推行強制加班;日班是早上8:00-夜里8:00,做五天,雙休日日務必來一天,不然當曠職論罪;夜班是20:00-08:00,做五天。并且加班工資小時計算全是1.5倍,包含雙休日日。請問一下在這樣的情況下,我該怎么保護自己?
答:我們國家的《勞動法》和《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等法律法規,對員工工作時間及其加班時間、酬勞等具有具體規定。這種要求關鍵精神實質有:員工每天的工作期為8鐘頭,每星期為40h;延長工作時間(加班加點)必須是在確因工作需要,并且經過公會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在國家相關要求前提下,即可適度延長工作時間。與此同時,延長工作時間要符合《勞動法》第41條的規定:每日不能超過1小時,在確保員工身心健康的環境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能超過3鐘頭,但每月不能超過36小時。超過這一要求,即是違反規定,視情節輕重負法律責任。
《勞動法》第44條的規定,在3種法律規定標準工作時間之外延長工作時間的,用人公司理應付款高過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工資報酬。
(l)分配勞動者在正常運轉日日夜奮戰,應繳納不少于員工本人工資的15%的工資報酬,比如,人資者每日工作中8鐘頭,員工日夜奮戰的時間也,理應付款員工正常的小時工資的1.5倍以上的工資報酬。
(2)歇息日分配員工工作中又無法分配調休的,應付給員工正常的日薪水200%的工資報酬。依照勞動合同法及國家相關要求,勞動者在法律規定歇息日具有休息權,假如法律規定歇息日從事工作,又無法分配調休的,用人公司理應付給員工正常的日薪水二倍的工資報酬。
(3)法律規定假期日分配員工的工作,付款不少于的工資300%的工資報酬。在國家規定法定節假日,如新春佳節、元旦節、“五·一”五一國際勞動節、十一國慶等節假日日分配員工的工作,用人公司理應付給員工日基本工資3倍以上的工資報酬。
用上邊的法律法規來對比你公司的處理方式,不但不科學,而且是嚴重違法。
很多外資企業、港澳臺企業員工,對公司發展一些違反規定或不科學做法就是“不敢說話”,怕的是丟失不易得到的工作。這其實可能進一步放任老總貪得無厭,在不合法的道路上越來越遠,而倒霉自然就是員工。據我了解,我國勞動監督執法機關對這種違反規定情況就是有明確處罰規定,凡是有投訴的一定會依法查處。并且,依據維護投訴人的原則,勞動監察部門可以采取一定的信息保密防范措施;假如你有顧慮,也可以采用通電話、寫匿名舉報信方法進行舉報投訴。深圳等城市都建立了專門勞動保障監察團隊,你能向我公司所在地縣區以上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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