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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下班途中工傷鑒定的法律解釋

        2022-08-29 17:03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在上下班途中,遭受機動車事故損害職工應當認定為工傷事故。

        制度規定,員工有六種情況之一,應認定為工傷事故:在作業時間與辦公場所內,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的;上班時間前后左右在辦公場所內,從事工作中相關的預備性或結束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在作業時間與辦公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遭受暴力行為等意外事件的;患職業危害的;因工出門期內,因為工作原因受傷害或是出事故失蹤的;法律法規、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事故的其他情形。規章還規定,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在作業時間與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在48鐘頭內徑搶救無效死亡的;在搶險救援等維護國家利益、集體利益過程中受傷害的;員工原在部隊投入使用,因戰、因公負傷傷殘,已經取得改革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公司后舊傷復發的。員工和用人單位因工傷鑒定產生異議由用人單位擔負證明責任。

        《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8條對哪些情況可定性為工傷事故難題作出了具體規定。按該要求,員工上下班途中碰到交通事故可定性為工傷事故,但須同時具有下列條件:

        第一,必須是在上下班時間的限定時間所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二,必須是在上下班時間的必經之路路線上所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三,務必是自己沒有責任或是并不是主責;

        第四,一定要因機動車輛所引起的交通事故。

        2010年1月1日起開展的《工傷保險條例》,對員工上下班途中碰到交通事故認定工傷事故的前提條件展開了適度放開。新制度規定“在上下班途中,遭受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事故。至少還有難題,可來資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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