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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試用期的工資不少于合同的百分之多少

        2022-08-18 16:26

        一、試用期的工資不少于合同的百分之多少

        1、試用期工資不能低于勞動合同的百分之八十。

        2、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條,試用期工資,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公司同樣職位最少檔薪水或是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公司所在地的最低工資規定。

        二、見習期工資怎么算

        1、在校實習生與用人單位并不是靠譜勞務關系,不可以所有根據勞動合同法管理方法,因而實習生的薪水并沒有明確標準。

        2、但是若是實習期得話,薪水不得低于本公司同樣職位最少檔薪水或是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公司所在地的最低工資規定。

        3、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之上不滿一年的,實習期不能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意三年的,實習期不能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書,實習期不能超過六個月。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公司同樣職位最少檔薪水或是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公司所在地的最低工資規定。

        三、員工簽署七天無薪水實習期是否合法

        1、根于有關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能夠發布,規定員工簽署七天無薪水實習期歸屬于違紀行為。

        2、用人單位自用人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公司理應創建職工名冊備查簿。建立勞動關系,理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另外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人之日起一個月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公司與勞動者在用人前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務關系自用人之日起創建。

        3、以下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失效:

        (1)以詐騙、威逼的手段或是趁人之危,使對方在違反真實意思的情形下簽訂或是變更勞動合同的;

        (2)用人公司免去自已的法律規定義務、清除勞動者權利的;

        (3)違反法律、行政規章強制性規定的。

        對工作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失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法院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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