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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單位可以用獎金替代加班費嗎

        2021-05-21 17:06

        加班費是單位在安排勞動者加班后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的加班報酬,但現實生活中有不少單位會以其他形式來代替對加班費的支付,比如發放獎金。而根據法律的規定,單位可以用獎金替代加班費嗎?要是你不清楚的話,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單位可以用獎金替代加班費嗎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獎金和加班工資雖然同屬于工資總額的構成部分,卻是兩個性質完全不同的概念。

        加班工資是實行標準工作時間制度和經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按照法律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的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獎金是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包括生產獎、節約獎、勞動競賽獎、獎勵工資和業務提成等。

        加班工資是法定的,只要勞動者有加班,用人單位就應當按照相應標準支付加班工資。而獎金屬于用人單位的自主權范圍,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自主確定獎金的發放與否。

        因此單位以發放獎金為由,不給職工發放加班工資的做法是違法的。

        也就是說,加班費和獎金是不能相互代替的,同時,對于加班工資的支付標準,《勞動法》第四十四條也做出了明確規定,以下情況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標準支付加班工資: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二、應怎樣向單位索要加班費

        用人單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加班費;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補償金。

        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含加班工資)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加班工資的,勞動者可以隨時向勞動爭議仲裁部門提起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不受時效的限制;在勞動關系結束后一年內,如果勞動者主張權利、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用人單位同意支付的,則仲裁時效重新計算。

        索要加班費時需要勞動者提供證據,這種舉證分為三種形式:一是正常公司加班記錄或打卡記錄,二是人證和錄音證明,三是通過加班期間工作內容方面的證據來舉證。

        實踐中,如果您有遇到單位安排加班卻不給加班費,或者是單位以其他的形式來逃避對加班費的支付責任,您可以向單位主張,必要時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來主張加班費。但申請仲裁離不開證據的依持,否則仲裁委員會不會支持您的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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