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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過節費可以折抵加班工資嗎

        2021-05-20 15:28

        的確有許多公司會在法定節假日內,分配員工開展加班加點,盡管大部分員工這時都是會遵從公司的分配,但加班加點也不是完全免費的,這類狀況下公司必須付款相對應的加班工資。但因為這時恰好是逢年過節,公司自身就需要派發過節費給員工,那這時過節費可以折抵加班工資嗎?詳盡內容請在下文中開展掌握。

        一、過節費可以折抵加班工資嗎

        過節費與加班費徹底是兩碼事,不可以互相抵沖,由于用人公司派發過節費不必員工給予附加工作中。而加班費是對員工請假損害的賠償。

        法律法規員工有得到歇息的支配權,用人公司規定員工在法律規定的請假日和歇息日工作中,促使員工無法得到歇息。

        因而,《勞動法》才要求了多倍于一切正常薪水的加班費規范。

        二  、調休能抵充加班工資嗎

        《勞動法》要求:歇息日分配員工工作中,又不可以分配調休的,付款不少于薪水的200%的薪水酬勞。不難看出,歇息日加班加點后,企業能夠最先分配調休,在沒法分配調休時,才付款不少于薪水200%的加班工資。也就是說,雙休日日加班加點后,是分配調休或是付款加班工資,決策權在企業,員工沒有決定權。依據相關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僅有平常夜里的加班加點和國定假日的加班加點,用人公司務必付款加班費。2020年十一國慶一共歇息8天,但從現階段我國的要求看,僅有10月1日、2日、3日、4日是國定假日,其他四天是把前后左右的雙休日日替換來的。因此1~4日的加班加點是起止節假日日的加班加點,務必付款加班工資(按300%測算),其他四天,是雙休日日加班加點,由企業決策分配調休或是給加班工資。

        三、能不能以補休替代加班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要求: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用人公司理應依照以下規范付款高過員工一切正常上班時間薪水的薪水酬勞:

        (一)分配員工增加上班時間的,付款不少于薪水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薪水酬勞;

        (二)歇息日分配員工工作中又不可以分配調休的,付款不少于薪水的百分之二百的薪水酬勞;

        (三)法律規定請假日分配員工工作中的,付款不少于薪水的百分之三百的薪水酬勞。

        社會保障部有關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多個難題的建議第七十條:歇息日分配員工工作中的,先要按同樣日程安排其調休,不可以分配調休的應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的要求付款員工增加上班時間的薪水酬勞。法定節假日(元旦節、新春佳節、五一勞動節、十一國慶)分配員工工作中的,應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付款員工增加上班時間的薪水酬勞。

        根據以上要求,用人公司在歇息日分配員工加班加點的,能夠以補休的方法替代加班費,可是假如在法定節假日分配員工工作中的,只有依照《勞動法》的有關要求付款加班費,而不可以補休的方法替代。

        必須留意,實踐活動中過節費是過節費,而加班工資是加班工資。也就是說,如果公司沒有在法定節假日分配加班加點或是員工拒絕了公司加班加點的規定,在那樣的狀況下公司或是必須付款過節費,但無需計付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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