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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性工作引異議
2022-06-13 16:35
一員工檢舉推行彈性工作的外資企業不付加班工資,工作和勞動保障局判決公司應付款加班工資。公司不服氣,訴至人民法院。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做出最終判決,撤消了北京海淀區工作和勞動保障局的行政部門處分決定。
2003年1月27日,紐英倫風格生物科技(北京市)有限責任公司與陳女士簽署了勞動合同書。該企業推行彈性工作,其“員工指南”要求企業的上班時間為每日8鐘頭,每星期40鐘頭,但容許員工自行安置工作時間,自主填寫考勤統計表,如因作業必須須經加班加點,由企業以書面形式告知分配加班加點,加班工資按國家規定解決。后紐英倫風格企業與陳女士經協議書解除勞動關系。
2003年7月,陳女士向北京海淀區工作和勞動保障局檢舉紐英倫風格企業欠款其加班加點酬勞,該局依據陳女士自主填報的考勤統計表,評定陳女士在法律規定工作中日內增加上班時間總共26.7天,遂做出行政部門處分決定,限紐英倫風格企業補領陳女士加班費及其加發25%的經濟補償,總計5982元。
紐英倫風格企業覺得,企業從沒分配過陳女士加班加點,陳女士晚下班了徹底屬于本人自行個人行為,故不可向王女士付款增加運行時間的加班加點酬勞。
北京第一中級人民院經案件審理覺得,該局對紐英倫風格企業做出行政部門處分決定時,并沒有紐英倫風格企業分配陳女士增加運行時間的直接證據。因而,北京海淀區勞保局的處分決定欠缺客觀事實根據,且法律適用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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