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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勤不等于加班加點沒法規定三倍工資
2022-05-07 16:55
工作實例:
江菲與一家企業簽署了一份歷時6個月的勞動合同書,承諾由江菲承擔企業的業務流程接待。期內正逢2009年國慶假期及2010年元旦假期,江菲被布置了6天值勤。
2022年2月1日,彼此的工作合同到期后,江菲以那6天所從業的是其工作中外的超額工作為由,規定企業付款加班費。企業則以值勤有別于加班加點、且已付款值勤補貼為由回絕。而江菲覺得企業所發值勤補貼比正常的日工資還低5元,應按日工資的3倍付款加班費。
人民法院裁判員:
彼此因融洽無果而成訟,但法院判決書退回了江菲的訴請。
“值勤”與“加班加點”盡管僅僅一字之差,卻含意迥然不同。加班加點就是指員工依據用人單位的規定,在8鐘頭以外、休息天、法定假日等時間從業生產制造或工作中;值勤就是指員工依據用人單位的規定,在正常的工作日內以外肩負一定的非生產性的義務,主要是因企業安全性、消防安全、假期等必須,出任企業臨時性分配或規章制度分配的與員工本職不相干的值勤。
評定加班加點或是值勤,關鍵看員工是不是再次在原先的工作崗位上工作中,或是能否有主要的制造或運營每日任務。值勤只需付款“值勤補貼”,實際規范由用人單位按其管理制度明確。用人單位合理安排員工從業與做好本職工作不相干的值勤工作的,員工沒有權利規定用人單位付款加班費;即使用人單位合理安排員工從業與其說本職工作班工作中相關的值勤每日任務,員工也只有規定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書、管理制度或國際慣例等付款相對應工資待遇。此待遇不等于要按國家規定的日工資的倍率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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