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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行加班加點”算不上加班加點?

        2022-04-21 16:49

          “加班”就是指由公司單位合理安排的有效增加員工運行時間并給與賠償的個人行為。

          有下述情況之一的,公司單位應當以下標淮付款超過員工正常的運行時間薪水的工資酬勞:

          1、分配員工延長性時間的,付款不低于薪水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酬勞;

          2、歇息日分配員工工作又不可以布置調休的,付款不低于薪水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酬勞;

          3、法律規定請假日分配員工工作的,付款不低于薪水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酬勞。

          依據法律規定,我們可以看得出,“加班加點”由公司單位明確提出的,在與員工商議后作出的個人行為。而“自行加班加點”很顯然不符法律法規中“加班加點”的狀況。

          “自行加班加點”就是指因為工作時間不可以進行工作目標,因而員工會挑選回家了去做或在非公司單位分配加班加點時間加班加點進行。

          “自行加班加點”是一種本身個人行為,出自于本人意向,并不是與公司單位商議后的結果,因而,“自行加班加點”不可以算是是“加班加點”,不可以申請辦理加班工資。

          “自行加班加點”時間負傷或產生意外事件歸屬于非工作時間產生的,不屬于工傷賠付范疇,一般情形下,公司單位無需負責任。

          員工有下述情況之一的,理應評定為工傷事故:

          1、在上班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緣故遭受意外損害的;

          2、運行時間先后在工作場所內,從業與工作相關的預備性或是結尾工作遭受意外損害的;

          3、在上班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執行工作崗位職責遭受爆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危害的;

          5、因工在外期內,因為工作緣故遭受損傷或是產生安全事故失蹤的;

          6、在上下班途中,遭受機動車輛安全事故損害的;

          7、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要求理應評定為工傷事故的其它情況。

          我最終提示:

          假如公司單位未說破,可是企業“加班加點”已變為一種潛在性要求,那員工可以規定公司單位計付加班工資。

          (文中系原創文章內容,未經同意許可迫不得已得到一切方式轉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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