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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哺乳期女工資發放標準

        2022-04-07 17:06

        六個半月按照工資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六個半月哺乳假的工資按本人原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這里的本人工資是指按女職工 請產前假或請產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實得工資(不包括生產性津貼和獎金)計算。若女職工生活困難,符合本市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單位應按有關規定給予困難補助。

        如女職工六個半月哺乳假期滿后,確有困難,要求繼續請假為嬰兒哺乳的,各單位可根據生產和女職工的實際情況,哺乳假可酌情延長,但不得超過一年。這期間,其工資按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發給(生活確實有困難的,可適當提高,但最高不超過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還有一點需要提醒:單位增加工資時,女職工按規定享受的產前假、產假、哺乳假,應作出勤對待。

        由于繳費基數是與工資相關的,一般情況下是不會低的。只有收入高于平均工資300%,超過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才會生育津貼比工資低。低的部分應由單位補足。

        規定是這樣的:“從業婦女,其生產或者流產當月領取的生育生活津貼,因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高于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超過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而不足其繳費年度工資收入的,不足部分應當由單位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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